本报讯 4月16日,在桐乡工作的杭州人宇女士在桐乡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天交清了首付款。然而,就在她等待办理贷款的时候,却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告诉她银行暂停发放贷款。这下,宇女士傻眼了:贷不到款,还有42万元的余款她根本凑不齐。
无奈之下,宇女士找到房产公司要求退房,而房产公司则明确表示,退房是不行的。那么,宇女士到底该怎么办?
买房第二天遇新政
宇女士在桐乡工作有几年时间了,今年年初,她决定在桐乡买套房子,把家安在这里。在看了几个楼盘之后,她相中了由桐乡地盛房产公司开发的盛华园5幢1单元13楼的一套房子,该房屋总价为536300元。4月16日,宇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了房屋的首付款116300元。双方约定,由房产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可让宇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签订购房合同的第二天,《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正式发布,并明确提出了“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规定。糟糕的是,宇女士所在的某影楼从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宇女士接到了房产公司的电话,告知她由于政策的变化,宇女士的住房贷款暂时停止办理。这让宇女士很是着急,办不下来贷款,那么她就买不起这套房子。
要求退房遭到拒绝
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之后,宇女士赶紧来到房产公司售楼处,向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之后,决定将房子退掉。宇女士说,当她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之后,立即遭到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否定:退房是不可能的。
付不起余款,房子又不能退,这到底该如何是好呢?宇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房产公司要求宇女士继续等待,看看会有什么新政策。但自己11万多元的首付款放在开发商那里,她心里一点底都没有。于是,宇女士提出,要么开发商给她写一个证明,明年6月份交房的时候,如果贷款还办理不下来,开发商要对宇女士做出补偿;要么,就索性退掉房子好了。房产公司没有答应宇女士的要求。
房产公司:周五之前给答复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盛华园的售楼中心,销售部副经理李冰燕表示,由于宇女士不是本地户口,根据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银行贷款时要出具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能办出住房贷款。而宇女士无法出具这两个证明,因此,贷款办理不下来。
至于宇女士提出退房的要求,李冰燕则表示,由于宇女士购买的房子已经在建设局备案,等房产公司到建设局去了解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能不能退。李冰燕说,房产公司的总经理已经给宇女士表态了,在这个星期五之前给出答复。记者随后要求联系该房产公司的总经理,但是工作人员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
律师:宇女士可以要求退房
那么,针对宇女士这样的情况,她到底能不能退房呢?记者咨询了公益律师张戈,他表示,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而宇女士则由于国务院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她未能获得购房贷款,即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此,宇女士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将已收取的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