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日前,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教育机构的7项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7项收入可归为三类:一类是免征营业税的,有3项,即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第二类是同时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2项,即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且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第三类是暂免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及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7项收入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开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校办企业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其他教育劳务包括其他的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各类学校取得的租赁、财产转让等非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其他应税收入。通讯员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