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21日讯(通讯员 田舍郎)去年年底,一名叫“艾芹”的女子,为了“爱情”,向同居多年的男友痛下杀手。今天上午,此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艾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六年前,汉族女子艾芹(已婚)从新疆托里来到浙江嘉兴,在南湖区余新镇打工,其间结识了四川籍被害人万某并同居。2009年11月18日晚,艾芹与万某在租房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万提出分手,艾不同意。争吵后,万某先行睡觉,但艾芹气愤难平,于次日凌晨1时许趁万熟睡之际,用榔头猛击其头部。万某惊醒,与艾芹扭打,后者又用榔头猛击万头部数下。随后,艾芹至余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万某经抢救无效于11月20日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芹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万某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芹在庭审中提出,本案起因是万某要与其分手,自己系一时冲动杀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作为有夫之妇,却与被害人同居数年,被害人要求与其分手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艾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获悉判决结果后,刚满43周岁的艾芹痛哭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