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从别人手中购买股份,但是交了钱却拿不到合法的手续,这种事可就麻烦了。最近,绍兴市区的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蹊跷事,最后在绍兴仲裁委员会讨回了公道。
钱给了,股份没有“过户”
据陈女士介绍,去年8月,她认识了绍兴某企业的老总金某。金告诉她,自己在企业里占有90%的股份,现有意将部分股权转让出去。陈女士也正想用手头一些闲钱搞点投资,经双方协商,最后金某将自己90%股份中的5%转让给了陈女士,合计12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规定了有关权利义务。之后,陈女士通过银行将12万元支付给了金某。金收款之后,还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收到了合同约定的款项。
金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及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为此,陈女士提出要求解除与金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金某同意解除,并于去年12月5日向陈女士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4月30日前退清12万元。但是,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金某却不见了。
之后,陈女士了解到,金某这家公司已经于今年年初注销,金某可能因负债出走了。一见形势不妙,陈女士遂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某返还购股的1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归还入股款加利息
绍兴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多方联系金某而不得,经公告通知后金某仍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金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是2009年12月5日的欠条表明,双方的转让协议已经解除,金某也已承诺归还转让款,故本案属于债务纠纷。金某应按其承诺归还欠款,但至今未还,应属违约。陈女士要求金某归还12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仲裁予以支持。一场因为购股而引发的纠纷就此告一段落。
据天天商报 记者孙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