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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专门文件依法保障创业创新
剑指发展瓶颈 浙江高院向中小企业伸出“橄榄枝”
省委书记赵洪祝、省长吕祖善批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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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台州6月11日讯(通讯员 孟焕良 余建华)“一有阳光就灿烂,一遇雨露就发芽”的浙江中小企业又一个春天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出台《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无疑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在“缝隙市场”茁壮成长的“阳光雨露”。这一首开先河之举,受到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6月2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批示:“省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很好,既体现法律规则,又符合浙江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实施好这个《指导意见》,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必将起到积极作用。”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批示:“省高院始终坚持围绕科学发展为中心,发挥司法保障的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这次又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问题拟定司法保障意见,针对性强,问题抓得准,具体明确,望在实施中发挥更好作用。感谢高院同志辛勤工作。”

  “如果司法跟不上,就会成为绊脚石”

  截至去年底,我国中小企业4200多万家,为国家贡献50%以上的创新成果。浙江中小企业260多万家,贡献60%的财政收入,实现70%的外贸出口,创造80%的工业增加值,提供90%的工作岗位。然而,中小企业却多面遭遇“边缘化”窘境,去年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中小企业只享受到5%。如何让中小企业平等享受资源,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国务院、浙江省政府相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意见和措施。

  根植浙江这片中小企业的沃土,浙江高院党组要求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变化,认真分析审判执行案件新情况,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后劲和韧劲,是浙江先发优势和持续优势,也是浙江非公经济发展的特色。浙江市场化程度高,对法治呼声也最高。在经济发展博弈较量中,如果司法跟不上,就会成为绊脚石。”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他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就更加重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做专题发言。同时,主持启动“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专题调研课题,先后前往中小企业发达的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嘉兴等地调研,专门走访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工商联、中小企业协会等,一路风尘,体察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创业创新的艰辛,翔实掌握其司法需求。4月27日,浙江高院又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司法保障中小企业向法律界、金融界、中小企业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意见》得以面世。

  洞悉中小企业疾苦 剑指发展瓶颈

  浙江高院《意见》提出,对浙江各地推出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措施,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立法精神、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在审理涉中小企业案件时,要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保障诉讼权益,完善便利诉讼机制,提振企业家信心,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引导银企合作,合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一直以来,融资难是浙江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由于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中小企业深度“涉水”民间金融市场,引发大量法律纠纷。今年第一季度,浙江法院整体收案下降5%,金融纠纷却上升10%。《意见》规定,要依法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金融创新,对涉案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融资难的作用,依法维护具有浙江特色的企业“抱团担保、增信”、“网络联保”等金融创新行为;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中小企业可以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商铺使用权、林权等作为担保物申请贷款。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重要渠道,经常游走于法律边缘。《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犯罪处理。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难点。出于周转资金需要,企业间相互借贷,是我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显著特征。”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以前通常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当然,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

  针对浙江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意见》紧贴浙江特色,对于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如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物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如果污染环境严重,或产能落后、不具发展前景,则引导其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强调为家纺、动漫游戏、网络传媒的电子商务等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司法保障的同时,还针对浙江中小企业多为传统家族企业的实际,通过司法适度介入,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正确界定具家族经营特征的中小企业公司财产责任和股东财产范围,从严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保驾护航,绝非一朝一夕

  “《意见》作为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文件的司法对接款,一些宣示性、指引性和操作性条款相结合,这还只是点题,具体的事情需要全省法院上下一心,尽心尽责,为推进浙江从中小企业数量大省向素质强省转变做出司法贡献。”齐奇说。

  为积极推动司法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浙江高院与中小企业局定期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回应中小企业司法需求;各级法院将司法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通过法制宣传、发布会议纪要、公布典型案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推进管理创新,引导规范发展。

  《意见》出台后,反响强烈。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说:“浙江经济在中国各省份位居第四,而中小企业占据浙江经济99%以上份额。《意见》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有利于中小企业更快更健康发展,使浙江真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沃土。”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赞不绝口:“这是一项高水平的法学研究和应用成果,第一次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执行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是企业界、法律界多年的期盼。从司法上为中小企业发展解开瓶颈,犹如20多年前温州‘八大王事件’平反,也是先从司法上着手废除投机倒把罪,为温州经济崛起铺下基础。《意见》实施将还民间资本以本来面目和自由,不再禁锢于某种形式,这也是金融制度的一大变革。”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阿阿里巴巴等负责人认为,《意见》有利于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业务行为。

  短评

  中小企业,一直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日益引起人们关注。

  去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转型升级的关键性作用,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而有所为,首要是提供法律环境。”浙江高院紧紧围绕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的大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动力,针对浙江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问题,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司法保障意见,力图使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与司法专业性工作契合对接,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市场环境、融资环境和司法环境。是浙江这片沃土,也是浙江高院敢于担当,才使他们敏锐地、有所超前地提出了这个符合浙江省情的司法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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