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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狗官司,真纠结啊!》续 读者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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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6月12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江干区法院为一宗“狗官司”,今天将召集资深法律专家教授、律师和上级法院的对口法官进行研讨,并邀请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两位媒体记者参加。

  昨日,本报在第一重点整版报道了这事以后,200多位读者打进本报新闻热线0571-85055555并发来邮件,观点针锋相对,许多都挺有道理的。有人还急得要给法官和法院领导写信,怕自己的观点,法院收不到。

  我们已经对所有来电和邮件内容作了详细记录,今天的研讨会上,本报记者会郑重地交给法院。相信民间的智慧,能够让这起案件的判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驳回派”:她应该庆幸没有引发其他事故

  在这些反馈中,有许多主张不应该赔的读者,他们认为,狗主人应该看管好自己狗。

  “如果这都要赔偿,那司机还怎么开车。”沈先生一大早看过“狗官司”报道后,早上7点30分就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

  沈先生说自己是一位司机,经常开车经过杭州周边的郊区,那种地方,动物、家畜特别多,经常会冷不丁地蹿将出来,稍不留神就可能发生碰撞。沈先生认为,与“狗官司”里的原告陈女士一样,这些牲畜的主人自己也有看管的责任,狗被车压死只能自认倒霉,司机并不是故意的。

  82岁的任老先生则打电话来说,他要给法官写信并建议驳回原告的申请,因为陈女士违规遛狗而且不拴狗链,她应该庆幸没有引发其他事故,如果真的发生其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陈女士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呢?

  读者“hardbar”发来邮件说,狗在机动车道路上随便乱蹿是危害交通安全的,狗主人因为没有看管好,狗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应该追究狗主人的妨碍公共交通安全责任。

  至于开车司机当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能避免压死狗的话,当然应该尽量避免。

  对于狗官司里陈女士提出饲养费、美容费等索赔请求,读者林先生觉得这不太合理,他认为狗的权利不应该凌驾于人之上。林先生提出,假如不小心被撞的不是狗而是人的话,是不是死者生前办身份证用的钱,买衣服用的钱,吃饭用的钱……所有的开销和花费都要赔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过激派”:当心有人养狗“碰瓷”

  在我们的热线里,也有许多读者被这事给气着了,对此无法理解的他们,发表了一些很激烈的意见。

  读者詹先生认为,法院绝对不能开此先例,该事故本身就是狗主人对小狗疏于看管造成的。现在社会上有靠“碰瓷”为生的人,明天这些人或许就改行了,每天牵着狗在大街上逛,要是哪个倒霉的司机撞死他们的狗,10万、8万地赔,这些人的年收益相当可观了。

  读者袁先生看了报道很生气:“法院一旦判赔,有些人可能会人为造成‘车撞狗’事件,到时可能不用工作就可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

  读者余女士:“如果这次法院判赔,大家还不如去做养狗专业户,到时把狗放到大马路上,一年下来光是拿赔偿费就可以发家致富。”

  读者的情绪可以理解,不过我们也要提醒:如果用这种方式去“碰瓷”、敲竹杠,那将涉嫌违法犯罪,会得到应有的处理。

  “例证派”:我想起了一起真实的事故

  读者黄先生给热线打来电话:“这让我想起了一起因为避让狗而发生的一起事故。杭州曾经有一对新婚夫妇,开车为了避让一条狗,结果车毁人亡。多么悲惨。发生这样的事故,狗主人又能做怎样的赔偿?”

  黄先生说的这个事故,是2005年1月9日下午2时10分左右,杭州石桥镇新郎周先生迎亲的婚车车队中,一辆轿车通过南庄兜收费站后,加速往前赶,在离开南庄兜收费站约1.8公里处,一条大黄狗自右向左横穿马路,车辆在紧急制动的同时失控,撞在连接花坛的水泥隔离墩上,造成三死两伤。

  读者宋先生回忆说,记得2007年10月份参加的一次交通干校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老师对历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曾经说过,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短暂几秒内,要考虑取舍,尽量使损失最小化。“那么,狗和全车人,没有两全齐美的选择。”

  “调解派”: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能不能用

  记者也收到了许多可以称得上专业的读者的意见,有读者认为,车主和司机从同情陈女士的角度出发,组织调解,让车主和司机适当补偿陈女士,化解矛盾,何乐而不为?

  也有读者认为,法院可以考虑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要赔偿精神损失,则精神损失部分由车主和司机承担。

  “如果被撞的是狗,我们一般会看有没有证,是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出来遛狗,再有就是有没有拴链。”程警官是一位执法多年的杭州交警,他说,依自己经验,处理撞死宠物的事故,交警介入后,一般先确认前面三个问题,再调查司机是不是故意行为。

  “交警到现场也仅仅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程警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浙江省及杭州市相关实施办法、条例,对撞死宠物或牲畜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交警部门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一般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尽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判赔派”:对主人来说再多钱都换不回来

  考虑到原告陈女士的实际情况,也有许多读者主张判赔,而且也可以考虑精神损失费。

  读者刘先生则认为,爱犬属于陈女士的私人财产,现在狗被撞死了,财产受损失,她向法院主张赔偿权利也无可厚非。

  “个人觉得精神损失费是要赔的。”读者李先生认为,陈女士人到中年膝下无子,“玲玲”就是她的精神寄托,“玲玲”突然间说没就没了,从感情上来讲是无法接受的,适当补偿对安抚她也并无不可。

  李先生支持判赔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失费,不过他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失费最高也不过5万元,狗被撞死陈女士索赔4万精神损失显然是过高,李先生认为精神损失费1000元左右合适。

  读者汪女士家里也养有狗,自己也很喜欢狗的,但她并不认同原告陈女士。汪女士说:“一只吉娃娃,买买1000元钱最多。至于养的花费,可多可少。而且,陈女士自己也违反了规定。”被告作为补偿,买一只狗赔给她,再适当赔几千元是可以的。

  在杭州一家知名网站的宠物论坛里,“狗官司”报道也被置于显著位置。“对于主人来说给再多钱都换不回来!”网友立陶宛说。网友“84842109”则表示,宁愿一毛不赔,而让“玲玲”活过来!“不爱狗的人是根本不会了解这种感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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