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临安街边一家小美发店,一个年轻男人路过,走了进去……
昨天上午10:00,临安市法院,这个年轻男人被法警带上了被告席,他涉嫌杀死美发店老板娘,并试图把她装进一个拉杆箱里。
男人身高约1.73米,斯文白皙,戴黑框眼镜。
他姓郑,1980年生,初中文化,临安人,未婚,无业,靠打山核桃赚点零花钱。
事情要从郑走进这家美发店说起。
那天,郑与美发店老板娘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杨25岁,贵州人,容貌秀丽,帮人美发之余,兼顾卖淫。
之后,郑经常“光顾”杨,成了熟客。
昨天,郑在庭上交代,他和杨嫖宿都不过夜,每次杨收费100元。
2010年3月6日下午1点,郑在临安昌化一家小宾馆开了房间,发短信给杨,让她过来。
房费80元一天,郑用身份证登记入住,交了100元押金。
下午2点,杨应约而至,郑接了朋友电话要出去一趟,让杨自己在房间里玩。
检察官当庭播放了宾馆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4小时后,郑回到宾馆,手里拿着烤饼和牛奶等食物,进了房间,就没再出来。
检察官让郑详细说一下之后发生的事情。
郑有些脸红,小声说:“我们发生了3次关系,都是戴套的……没有谈到多少钱,然后就都睡了,第二天早上醒来,她问我要钱,我给了她300块,她嫌少,说包夜要800块……”
法官打断:“你包过夜吗?知道包夜的价格吗?”
郑说,他与其他卖淫女包过夜,一般都是300元,杨要800元肯定是贵了。
郑说,他不肯给,杨就躺在床上大叫大嚷,他怕被人听到,就掐住了杨的脖子。
“我不想杀她,是用劲过大。”郑再三强调,嫖宿很丢脸,他是当地人,传出去名声很不好。
杨拼命挣扎,郑骑在杨身上,拿起枕头用力压在她的脸上,厮打持续了约30分钟,杨不动了。
郑坐在床边连续抽了两根烟(案发后,警方在现场烟灰缸里提取了几个中华牌香烟的烟蒂),站起来走出房间。
监控录像显示,约1个小时后他回来,手里多了一只灰色的大拉杆箱。
拉杆箱高约70厘米,宽约50厘米,售价85元。
郑回到房间,给杨穿上内衣和黑色袜裤,然后抱起杨往拉杆箱里塞,拉杆箱小了点,郑给杨摆了多个姿势,还是放不下,勉强塞进去了,箱子拉链也拉不上。
郑满头大汗,只好放弃。
他把箱子扔在洗手间里,把杨抱回床上,拉了两床被子,盖得严严实实。
“然后我看了看她的包,包里有一只手机、一张银行卡、一些零钱、几只避孕套。我不想有人联系她,就把她的手机拿走了。”郑说。
之后,郑到前台续了一天房费,交待服务员不要打扫房间,离开宾馆,去买了一把刀和一瓶农药,回到自己的出租房。
“我想自杀。”郑说,他先用刀割自己,却狠不下心,于是又喝农药,味道太恶心,直接吐了出来。
死不成,郑索性坐车来到杭州,找到在杭读书的弟弟,开门见山:“我杀人了。”
弟弟根本不信,郑拿出杨的手机,弟弟才知道事情大了,劝郑自首。
当晚,郑在弟弟陪同下,走进临安市公安局。
自首前,他把自己的手机,邮寄给了在绍兴读书的表弟。“我用不着了,他的手机太差,送给他用吧。”
案发后,郑的家人赔偿杨的家属7万元,杨的父亲出具了谅解书。
郑的律师又拿出一份村民的联名请愿书,请求法庭轻判。
请愿书上写:“郑×和杨×在谈情说爱过程中,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斗,致人死亡,情有可原……”
法官转头问郑,是不是谈情说爱?
郑面无表情,想都不想,脱口而出:“不是!”
法官问律师,是否误导了请愿人?
律师表示,村民写请愿书的过程,他并未参与。
检察官大声说:“郑×为了500元钱杀人,情节和后果都很严重,同时,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请法庭综合考量,酌情判决。”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都市快报 记者 严静 通讯员 林简轩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