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7月23日讯(通讯员 郁菊红)利用“捡钱平分”的老手段实施盗窃,一个星期使5位老人财物受损。7月22日,海盐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盗窃案,判处宁某、农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3月12日上午9点,海盐县武原派出所接待大厅跑来一位50岁的妇女俞某,说自己被骗钱了,连父母亲祖传的纯度为24K的黄金耳环也被骗走了。“我回家都不敢跟我老公说,昨晚哭了一晚上,还是决定来报警。”俞某哭伤着脸说。
经询问得知,前一天,俞某骑着自己的车轮车收蜡烛,骑的比较慢,从后面骑上来二个人,每人一辆自行车,一前一后,前面年纪大点的从身上掉下一包钱,很厚的一沓,都是100元面额的。后面年青点的人下车捡钱。
我正好看到这些,让捡钱者去还给丢钱者,但捡钱者让我别说,等一下和我平分这些钱。他就让我跟着他往北骑,一直骑到一个偏僻的路边。
这时,故意丢钱的人返回来问我们是否拾到一包东西,里面是钱和金戒子和耳环。我们都说没有,丢钱者便要求查看我们随身携带的包和身上带的金耳环。看后说不是他的,就走人。捡钱者就把我拿出来的钱和物以及捡到的钱一起放进一个蛇皮袋带,放在我的车篮里。
过了两分钟,丢钱人又回来对捡钱者说:“这个女的没捡到我的钱,肯定是你捡的,你跟我走”。捡钱者气乎乎的对我说:“你等着,我去去就回。”
当时我想,我的钱和捡到的钱都在我这儿,我也不担心,可等了半个多小时也不见捡钱者回来,感觉不妙,打开蛇皮袋一看,里面装的是地上拔的一把杂草。
丢钱者农某,广西省龙州县人,48岁,2008年至2009年在丽水看守所因诈骗罪服刑。
捡钱者宁某,广西省玉林市人,38岁,2006年因抢夺罪被判刑。
二人经商量决定在3月10日来海盐行骗,对象是中老年妇女。案发前以捡钱平分的手段共盗取五个中老年妇女3400多元现金和三对半金耳环。
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朋友,谁捡到钱能与你分(且不谈应不应该找失主)?只要自己没有贪图便宜的心,不要相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就不会上当受骗。切记,出门在外,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