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警方抓错人?林贝欣已被解除涉案嫌疑并回广州
林贝欣本人对义乌警方按法律程序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
浙江在线金华7月28日讯(通讯员 陈正明) 经过一系列侦查和调查后,义乌警方最终排除了林贝欣涉案嫌疑,于2010年7月27日晚上送其坐飞机回到了广州老家,并提前通知家人到机场接机。
据悉,林贝欣被抓,疑为身份证被盗用,不法分子很可能利用了她被盗的身份证作案。
7月16日晚,广东越秀警方抓获林贝欣,并于7月17日通知了义乌警方。义乌警方接到广东警方情况通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办案人员到广州和湖南莱阳等地,对林贝欣是否涉案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林贝欣在义乌接受警方调查期间被安置在宾馆,警方为其购置了换洗衣服,妥善安排了食宿。为了方便其与家人联系,警方还为其购置了手机,并在其乘机返乡时给了适当零花钱。
经连日来的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8月,林贝欣的背包曾经在广州打工的地方被盗,内有身份证等物(当时未报警)。2007年9月2日至2008年4月21日,有犯罪嫌疑人曾先后四次用林贝欣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广州市的酒店、宾馆;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9月11日,有犯罪嫌疑人曾先后两次用林贝欣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浙江省宁波市、义乌市的酒店、宾馆。
义乌警方介绍,2010年7月18日,林贝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林贝欣曾于2007年9月9日在该派出所报称身份证在广州遗失,并补办了身份证。2008年9月11日,义乌警方破获该起盗窃团伙案件时,林贝欣应在广东工作,在义乌登记使用的林贝欣身份证不是林贝欣本人使用,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可排除林贝欣涉嫌该起盗窃案。
义乌警方对此事件已向林贝欣本人及其家人道歉,删除了通缉她的信息,并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义乌警方表示,将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查明盗用林贝欣身份证的漏网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总结吸取此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林贝欣本人对义乌警方按法律程序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
事件回放:
2008年9月11日,义乌警方破获一盗窃团伙,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罗某、蒋某、陈某(均为女性)等人。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罗某、蒋某、陈某等人的住宿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她们以林贝欣(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的身份证在义乌登记入住。犯罪嫌疑人罗某、蒋某、陈某等人交代指认,林贝欣也参与了作案。2008年9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林贝欣因涉嫌盗窃被义乌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
7月16日晚,广东越秀警方抓获林贝欣,并于7月17日通知了义乌警方。义乌警方接到广东警方情况通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办案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为慎重起见,义乌警方对林贝欣变更了强制措施,并对其生活住宿等进行了妥善安置。目前,林贝欣本人对义乌警方按法律程序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
义乌警方表示,林贝欣在义乌接受警方调查期间,有关办案人员与林贝欣的家属进行了沟通和联系。表示一旦排除林贝欣的犯罪嫌疑,警方将在第一时间依法解除对她的强制措施,并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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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69号)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位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号码的载体之一”。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被抢、被盗或丢失,应主动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应做好相应的记载。公民因居民身份证被抢、被盗或丢失,证件被他人冒用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公民应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或发证机关,请求出具相关的报案证明或丢失情况证明,到相关单位说明情况。
3、居民身份证是居民最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它可用于办理货币存取、婚姻登记、乘坐飞机、证券交易、商务往来、签订合同、信贷抵押、产权登记、住宿旅游、办理驾驶证、出入境和出国等多方面的事务。如果身份证丢了,就会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因此,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一旦遗失,不但要及时补办,而且要登报声明作废,这是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身份证》作案,防止给社会造成危害,又能减免《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
问:遗失《身份证》登报与不登报,是否影响他本人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这直接影响遗失《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身份证》遗失了,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的,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为,都可以已登报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自己被冒充《身份证》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或者只补办不登报声明作废,被他人冒充作案的,必将会给他本人增加麻烦,甚至会因为未登报声明作废,未向社会公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遗失《身份证》不登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很多。他们遗失《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时没有登报声明作废,有的被冒充装电话、手机、借款、购物、抵押,有的被冒充作案等等。由于他们《身份证》遗失不登报声明作废,结果有的当作“替罪羊”被追究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问:那么,公民遗失《身份证》应登报与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不需登报,有没有矛盾呢?
律师:这没有矛盾。遗失《身份证》登报声明作废,是防范自己承担责任的法律手段;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不需登报是便民利民的行政举措。《身份证》遗失登报声明作废,也应及时补办遗失的《身份证》。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不需登报,遗失《身份证》本人也应当登报声明作废。《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遗失时,登报声明作废只有利并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