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8月20日讯(通讯员 潘子菁) 明明有车牌有行驶证,却耍横故意不拿出来,还与收费员争吵并掷物砸伤了人家的眼睛,结果这一摔竟然赔了8万8,一时冲动的马某收到判决书后懊悔不已。
2009年3月2日中午,被告马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经过嘉善某公路收费窗口时停车准备交费。收费员包某递给他交费的过境卡时发现,马某车辆前后均没有挂车牌,于是就让他出示行驶证。马某坚持称自己没带,后经当班的副班长金某对车辆信息核对后认为可以放行。谁知就在马某停车到离开的数分钟内,马某指责包某工作态度差,包某也反唇相讥马某故意不出示行驶证,两人吵得面红耳赤。马某径直走到收费窗口,竟然将手伸入窗内准备殴打包某,被包某迅速躲开了,说时迟那时快,马某又顺手抓起桌上的记事板朝包某脸部砸去,包某右眼受伤。眼见大事不妙的马某准备驾车离去,被收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拦住,并有人立即报警。包某也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住院2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公安笔录中马某承认:“实际上,我今天车子牌照和行驶证都是带在车子上的,我是特意跟那个女工作人员讲牌照和行驶证没有带,就把那张过境卡给她看了,我承认我的做法是不对的。”
经协商包某放弃了刑事自诉,但是于2010年4月2日向嘉善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赔偿人身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2101.97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包某工作态度不好,并且骂人,所以并非完全是马某的过错造成其损伤;又表示包某是收费站工作人员,即使休息也是有工资的,所受之伤并不影响其工作收入,故对包某所提出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不难看出,马某明知自己的车辆牌照及行驶证均带在车上,却故意不拿给收费人员看,从而发生争执,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其次,由于马某等候不及是否被放行与包某发生口角,尽管包某也骂了被告,但这是在相互责骂过程中形成,而后马某再伤及包某,主观上存有过错,依法不能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至于马某认为包某所受之伤并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收入,因为包某所享有的医保待遇和本案侵权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马某不能以原告已享受了相关医保待遇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嘉善法院一审判处马某赔偿原告包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8455.57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