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6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5月29日,杭州拱墅区政府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把“张小泉”一幢靠近大关路一侧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临时房拆除。于是,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把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和杭州市拱墅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违办)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张小泉”的代理人徐律师认为,“街道办”和“拆违办”超越职权,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徐律师说:“无论‘张小泉’建设的临时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在建设行为完成后房屋即已形成,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只能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而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为前提条件。”
“张小泉”公司认为,根据杭州市的相关规定,只有行政执法局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但是小河街道办事处既不具有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资格,也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资格;“拆违办”作为被告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街道办”和“拆违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张小泉”搭建的临时建筑是违法建筑,已被责令限期拆除,但“张小泉”仍在进行违法建设活动。
此外,“街道办”和“拆违办”还认为,根据杭州市政府的规定,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作为违法建筑物辖区区级政府,依照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职权组织实施对“张小泉”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
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吴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