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30日讯一个文盲的妻子、一个残疾的媳妇、3个幼小的孙子,再加上72岁的自己,黄允潮称这是一个“两老三小一残疾”的组合。为了给这个家讨回公道,黄允潮3年来始终不曾放弃,找义乌市司法局、金华市司法局,最后将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
日前,黄允潮向“浙中周末新闻热线(13957920264义乌东阳)”打来电话说,他们状告律师的官司,义乌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赔偿他们人民币23760.31元。黄允潮说,经过咨询律师,他们认为这样的赔偿金额计算不合理,现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他们的上诉。
在黄允潮上诉以后,该律师事务所也提起了上诉。
一场意外车祸夺去了家里的顶梁柱,留下了同在车祸中致残的妻子潘霞和3个年幼的儿子,还有一个文盲的母亲杨宽芝;
在与肇事司机的公司打官司时又因为律师的原因,4人遭遇“被调解”……
为了给这“两老三小一残疾”的一家人讨回公道,杨宽芝的丈夫黄允潮毅然走上了告律师的道路。
A
案件缘起——
儿子突遭车祸,留下“两老三小一残疾”
今年72岁的黄允潮是义乌本地人,只有小学文化。1996年8月,黄允潮与河南省息县人杨宽芝登记结婚,随杨宽芝一起过来的还有杨宽芝与前夫生的儿子张其合。
几年后,张其合也成家了,1999年,妻子潘霞为他生了一对双胞胎,都是儿子。2005年,潘霞又生了一个儿子。到2007年,两个双胞胎儿子读小学,最小的儿子也读幼儿园了。
虽然生活的压力很重,但这是一个充满快乐的家庭,然而,2007年9月21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这个家庭从此陷入了痛苦的深渊。当天早上,潘霞和丈夫张其合驾着一辆农用三轮车到北苑打工,在途经义乌市廿三里医院地段时,被后面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撞上,张其合当场死亡,潘霞受伤。
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疲惫驾驶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其合负事故次要责任,潘霞无责任。事后,潘霞经鉴定为伤残五级+2%。
张其合去世以后,这个家里就留下了同在车祸中致残的潘霞和3个年幼的儿子,还有一个文盲的母亲杨宽芝和继父黄允潮。用黄允潮的话说,家里就剩下了“两老三小一残疾”。潘霞伤重住院,出院后还需要养伤,杨宽芝是一个文盲,3个小孩子最大的才读小学低段。只有小学文化、而且已是70多岁的黄允潮毅然当起了代言人。
B
状告代理律师原因——
代理律师不作为,还在法庭上擅自与对方签下调解书
2008年1月21日,潘霞和3个儿子一起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金两律师为其承办律师,承办四原告诉被告宁波新安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在与律师交往的过程中,许多时候都是由黄允潮作为家里的代表出面的。
然而,黄允潮一家认为,他们聘请的律师在庭审时,根本不顾他们的利益,擅自与对方进行调解。从那以后,为了给家人讨还公道,黄允潮就走上了一条“告”律师的路。从到律师事务所告,到义乌市司法局告,到金华市司法局告,最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代理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
今年3月3日,潘霞等四原告向义乌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2008年7月8日,义乌法院开庭审理潘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被告金小斌(律师)未经原告等人同意,即向法官提出调解。案件对方律师主张调解金额为190168元,作为原告代理人的金小斌一言未发,一字未辩,未履行代理律师的职责。在原告等人对190168元的调解结果极力反对的情况下,金小斌又偷偷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领走了调解书。事后,原告方知被告伪造了原告等人的授权委托书,擅自作主调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等人拿到调解书后,与起诉状对照,发现调解赔偿金额减少了159434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起诉时诸多项目未按赔偿标准计算,且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调解,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0317元。二被告未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过错明显,给原告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代理过错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代理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0317元。
对此,金小斌表示,原告的话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原告说他在法庭上一言未发,一字未辩,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其次,原告与他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特别授权委托,也就是说,代理律师是有权代理原告签订调解协议的,他的问题只是没有与原告进行沟通,即使代理存在瑕疵,在事后,原、被告也已经进行多次调解,达成了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他只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代理,不应成为被告。
C
法院一审认定——
律师在调解过程中
存在过错
潘霞等四原告状告代理律师的案子引起了义乌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10年3月3日,四原告向义乌法院起诉,义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报请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8月14日,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潘霞等四人人民币23760.31元。
同时,法院还对几大焦点问题作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金小斌律师的过错是在调解过程中未向原告潘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未与其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在未获得四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具有代理过错。
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黄允潮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解决原、被告间委托代理纠纷的协议,则黄允潮、杨宽芝签署协议并领取款项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及于四原告,被告仍应承担代理过错的法律责任。被告关于原、被告间代理纠纷已解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因被告金小斌律师系由被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被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
D
律师事务所——
原告状告代理律师事件是该所成立15年来的第一例,代理律师无过错
该律师事务所是义乌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是金华市文明律师事务所、金华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这起原告状告代理律师事件是该所成立15年来的第一例。
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朱淑才向记者介绍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和律师事务所对此的看法。
张其合的车祸发生以后,在事情的处理上主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郭某与张其合的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一块是潘霞等四原告起诉郭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要求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该律师事务所介入的就是潘霞的案子。因为当时潘霞五级伤残遵医嘱不宜外出,就由黄允潮、杨宽芝来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带来了潘霞的私章。
据朱淑才介绍,金小斌律师接手的时候,计算赔偿金额时执行的是2007年5月开始执行的标准,到了7月开庭的时候,执行的已经是2008年5月的新标准了。为此潘霞等四原告要求追加诉讼请求,但是法庭不支持,要求撤诉再起诉,由于潘霞家中经济条件很困难,希望能快点拿到赔偿款,不主张重新起诉,法庭就按照新的执行标准进行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之前,在郭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郭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4万多元。为此,潘霞一家与郭某的运输公司的关系很紧张,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对方就曾提起上诉,表示事故责任二八开不合理,要求四六开,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因此,在潘霞等四原告与郭某的运输公司的案子中,对方提起了反诉,要求潘霞等人返还多付的11万多元赔偿款,也就是张其合应该承担的责任部分要由潘霞等人承担。
“代理律师是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以后,才形成了现在的这个调解方案。”朱淑才说,“当时,黄允潮一方面是不懂,另一方面是相信律师,也想早点拿到钱,因此金小斌律师在与黄允潮计算好赔偿额,解释过后就在调解书上签字了。”
调解书生效后,对方没有付钱。后来,黄允潮又找到金小斌律师,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来,对方就将钱打过来了。
朱淑才律师表示,机动车双方以主次归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一九开到四六开之间裁量四原告的应得赔偿。这个调解方案,是从整体上考虑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适中的方案,责任相当于二五对七五开,主要是由于被告宁波公司的驾驶员被判刑,同时公司又需为原告亲属张其合的死亡赔偿34万余元,所以双方在这个官司上抵触情绪很浓,如果撤诉重新起诉的话,时间肯定要拖很久,而且也不一定就能达到二八开的结果,调解结案有效避免了反诉、上诉等讼果。
拿到钱后,黄允潮可能是听人说这赔偿金额算少了,后来就又找到了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和金小斌律师接待了他,并多次作出说明和解释,同时也是为了息事宁人,通过黄允潮对潘霞等四人进行了补偿,黄允潮写了协议书、收条,后来还写过保证书,今后保证不到任何单位找麻烦,并不向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主张任何权利。律师前后共补偿了10100元。
朱淑才说:“在此后,黄允潮提出要给予七八万元的大额补偿,为此,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我也接待过他。后来他说要复印事务所的执照去起诉我们单位,我就把复印件给他,他就起诉到了义乌法院。”
判决后不久,该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法院转达的黄允潮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黄允潮认为赔偿金额应该是7万多元,同时,提到金小斌律师是“叛徒”。
该律师事务所也提出了上诉。首先,他们认为,律师在案件代理当中是没有过错的,因为这件事情事前进行了授权,事中接受了调解方案,事后申请执行并得到了执行款。其次,法院认定的潘霞四原告损失的两万多元依据不足,因为当时是调解的,没有判决结果作对照,缺乏逻辑根据。
据金华日报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