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0日讯日前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对耕地要保护和利用并举,并促使我省耕地质量逐步提高。
耕地质量,先要摸底
要保护耕地,先要对我省耕地情况进行“摸底”。《办法》规定,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省耕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此外,我省还将根据有机质含量和理化性状等土壤本身特性,以及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等指标,将耕地质量分为相应的等级。
污染耕地,要受重罚
农业结构调整时,常常会出现破坏耕地质量现象。《办法》规定,农业生产者负有保护耕地耕作层,改善耕作条件,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的义务;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此外,农业生产者还要安全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也不得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否则将受重罚。
农业生产者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保护耕地质量的措施,将会受到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将获得资金支持。
占用耕地,要有补充
当前的经济建设,往往会占用耕地,使得耕地资源不断减少。《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补充划入与征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补充耕地质量没有达到征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县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方案,包括耕地质量建设标准、建设期限、资金数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耕地的肥力,主要体现在表土,我省一些地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往往会剥离表土,这样也保护了耕地质量。《办法》吸纳了这一好做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耕地的,要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