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12月27日下午,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对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狼狗队”的老大张勤一审宣判,判处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据介绍,张勤为显示其社会地位和影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网罗一批劳改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或帮手,逐渐形成了以张勤、周海强(已判)为组织者、领导者,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外宣称“狼狗队”。并且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帮规:如其成员被别人砍伤,组织会替他们支付药费;加入“狼狗队”之后要听老大的话,就不能加入其他组织,尤其是与“狼狗队”对立的帮派,否则就要受到“狼狗队”的“通缉”、追砍等等。张勤在组织犯罪中主要充当幕后“老大”,面上事情基本上由周海强负责。
张勤在庭审中辩解其“绰号”叫“狼狗”,但并非“狼狗队”组织者和领导者,“狼狗队”所做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张勤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勤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勤一人犯数罪又是累犯,应予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张勤号称“狼狗”,“狼狗队”成员均公认其为“老大”,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狼狗队”的“老大”另有他人,对张勤认为自己不是“狼狗队”成员,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