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名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同车拼载的男乘客强奸,而这一切就发生在出租车司机身边。
●“救救我!”面对少女近在咫尺的呼救,这名的哥却选择了漠视和纵容。
●现男乘客李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警方正在全力侦查那个冷漠的哥。
●“的哥与犯罪嫌疑人是一伙的!”“涉嫌同谋!共同犯罪……”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表明了他们的观点。
●就这个冷漠的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记者请教了我市知名律师周光和颜贻泼。
刑事部分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周光在接受采访时,对此次事件作出了以下评述:
由于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实际案情尚未清晰,公众只是通过媒体、传言等途径了解相关情况,所以我也只能通过假设进行分析论证。
假设一
的哥与犯罪嫌疑人李某认识
如果冷漠的哥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朋友或起码是认识的,或者双方事先并不认识,但是在搭乘过程中双方熟悉起来。
(1)双方事先有通谋
双方事先通谋商议好,的哥利用出租车司机的身份,把少女引上车,然后半路找理由让李某换到后座,对少女实施强奸。这样的话,的哥和李某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尽管的哥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是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他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双方事先无通谋
如果当时,的哥事先并没与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谋强奸少女,或者原本两人只是想找个女乘客聊聊天,但在乘车过程中事情发生了变化,李某临时见色起意。的哥碍于与李某朋友情面,不但不予制止,还在李某的示意下,主动配合、帮助或者威胁、强迫而协助李某(比如,找借口让李某换乘到后座,车子兜圈为李某提供足够的时间)实施强奸,这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了,即事中的共同犯罪。
假设二
的哥与犯罪嫌疑人李某不认识
如果说的哥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根本不认识,搭载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受害少女并让李某换到后座均纯属偶然。在李某侵犯受害少女的时候,的哥因胆小害怕,不敢制止或报警,或者迫于淫威,任其实施强奸行为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的哥显然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他的软弱纵容了犯罪,也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要受道德的谴责。
周光律师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制,也被称为“安全运送义务”,即除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的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个事件中,不管的哥是共犯也好,是冷漠旁观者也罢,其民事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被害少女可以依据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以违约为由提出赔偿请求。
周光律师认为,遇到出租车上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鼓励的哥以合理的方式予以制止,尽可能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确保车上乘客的安全。
民事部分
浙江省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泼律师,看了本报《警方追查冷漠“的哥”》的相关报道后,认为本案中的哥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加阻止,让不法行为顺利得逞。虽然,犯罪行为不是的哥实施的,但的哥也需为自己的冷漠行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冷漠的哥的民事责任。
的哥应负何责
一方面,的哥的袖手旁观,侵害了受害人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合法权利。权利往往是与义务相对的,司机负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换言之,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虽然的哥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但的哥的冷漠间接导致了少女在无法获得救助的情况下被侵害。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的哥的行为令受害少女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受到了损害,具有侵权性。
另一方面,的哥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相关约定,负有违约责任。司机提供服务,乘客则支付车费与之进行等价交换。因此,司机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保障乘客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运输合同中的法定内容,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应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的哥本可以对犯罪行为加以制止,尽可能地避免受害人被侵害。
然而,的哥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放任不管,眼看着一名花季少女被不法分子蹂躏。的哥的所作所为,已明显违反了运输合同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害少女可用哪些方式追究的哥的责任
的哥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受害人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人和的哥一并要求损害赔偿。可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的哥袖手旁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民事侵权又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存在着侵权和违约相合的情形。受害人可择一起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要么提起违约之诉。
受害少女可要求哪些赔偿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要求“的哥”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抚慰金。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的哥都需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受害人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要求违约赔偿。由于违约之诉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违约赔偿的范围限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的哥的冷漠不仅只受道德的谴责,也要为此背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来追究的哥的民事责任。
◆律师名片
颜贻泼
颜贻泼律师,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九九五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法系。现担任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立峰集团有限公司、冠盛集团、温州集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电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兼民主建国会温州市委员会第一总支副主任委员、温州市复旦大学校友会常务副秘书长、温州市审计局特邀审计员等职务。
◆律师名片
周光
周光高级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法研究生,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第九届政协常委,温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政协法律顾问组组长,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浙江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荣获浙江省优秀中青年律师荣誉称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律师执业20周年纪念奖章、浙江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法定概念,我们可知共同犯罪有这样几个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主体上要求是两人以上;
2.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就具体的共同犯罪而言,依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事前)共犯和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后者是指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即各共同犯罪人在刚着手犯罪时或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