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4日讯
记者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2011年1月1日起,《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至此我市将告别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职工医保统筹模式,实行市级统筹,全市九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同城同待遇。
缴费水平变化不大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单位与职工个人总体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保持稳定,但医保总体待遇有所提高,基金缺口主要通过财政补助解决。
具体地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单位缴费有增有减。增加的一项为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市级统筹后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单独运行,故参保单位须按月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减少的一项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也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保待遇有所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医保待遇全市基本统一,不同的参保人群、不同的就医形式,其医保待遇可能有增有减,但就全市而言总体待遇提高。
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实时按一定的比例报销。具体标准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下部分报30%,400元以上部分报4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下部分报20%,400元以上部分报30%;但建立个人账户(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应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规定报销。年度内门诊实际报销金额限1000元。
统一了特殊病种的范围、认定标准和报销比例。此前各县市确定的特殊病种的范围、认定标准和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待遇相差较大,市级统筹后统一将恶性肿瘤等12个病种纳入特殊病种的范围,并对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细化。报销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报86%,6万元以上部分报89%。
住院待遇有调整。一是起付标准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二是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 6万元以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89%报销,退休人员按92%报销,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人员分别按83%、86%报销,退休人员分别按86%、89%报销;6万元以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92%报销,退休人员按95%报销,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人员分别按86%、89%报销,退休人员分别按89%、92%报销;三是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最高报销金额统一提高到13万元。
乙类项目自付比例及异地就医有了新变化
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乙类药品、服务项目和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国产和合资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10%、进口的统一为20%;乙类项目和医疗材料,将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控制在5%到30%之间。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市内互认。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均不属于转院治疗。如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去市外就医的,不再需要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只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在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或由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在本人选择备案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标准按参保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