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
1月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8月10日乐清某银行主任李达酒驾冲卡撞死协警赵海峰一案,并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征求判决意见。
案件回顾——信用社主任醉驾冲卡
被告人李达(以下简称李),男,党员,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人,原系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主任。
2010年8月10日19时50分许,李驾驶C7576U蓝色马自达从乐清某酒店回家,途径乐清市蒲岐镇水管所附近遇交警设卡检查。李驾车冲卡,车辆左侧撞击执勤协警赵海峰,造成赵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在场交警对李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157mg/100ml;后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对李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酒精含量198mg/ml,两项结果均显示李为醉酒驾驶(正常情况人体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下)。
2010年8月11日,李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李被依法逮捕。
酒精作祟——一瓶红酒毁了两个年轻人
李毕业于浙江林学院,是该校的优秀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29岁即任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主任,优秀共产党员。李周围的人都评价他行事低调稳重,得知其犯下这样的错误令人惊讶。
协警赵海峰今年29岁,与李同龄。三年前大学毕业顺利考入交警队成为一名交通协警,赵的母亲说赵从小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真正的交警,这些年他一直在通往梦想的道路上奔波。
法庭上,记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已经满头白发。他交代了案发当晚在酒店饮酒,“那晚喝了大概500ml(酒),回家前还曾询问酒店有无代驾……”李称自己平时酒量不错,一般能喝2至3瓶红酒,那天晚上他以为自己喝的不多,能安全驾车回家,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启动了汽车……据法庭证词描述,李驱车撞人的地点离他家仅几十米远。
诉讼人表示,李作为成年人有能力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并要求其赔偿受害人家属1983180元;辩护人则认为李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且事后立即停车自首,应以交通肇事判处。
诉讼人和辩护人各自提交了证据和对案情的判罚建议后,由李做最后陈述。片刻沉默后李哽咽道:“因我的过错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痛苦,我深感悔恨和愧疚。在看守所的一百多天里,我没有一天能入睡,每晚都被噩梦惊醒……一瓶酒毁了两个家庭,毁了自己的前程……”此时,赵海峰的母亲已泣不成声。
随着一声锤响,法官宣布退庭。
如何判罚——法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
考虑到本案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邀请了几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监督员的身份旁听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集中开会,听取几位监督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柳志杰表示,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要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其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人民群众有最大的发言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群众,是群众的代表,这方面的意见很重要。考虑到现在温州车辆越来越多,酒驾、醉驾多发,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发生后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法院为了更好地阳光司法、公正司法,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征询意见。
温州中院还透露,今后法院继续就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并在案件处理上充分听取社会意见,以更好地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最终判决将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择时公布,请网友予以关注。(记者 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