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日前,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张华的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他之所以被判刑,是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起初看到这一报道是兴奋的,如果真像标题所述,它是在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这个案例在我国法律界是带有里程碑意义的,但是很可惜它只是个“大忽悠”。我相信法律文书要比这条新闻严谨得多,张华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强奸罪,所谓“首次”更是瞎掰,这种偷换概念肯定会误导不少民众。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也算不上“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能说又一个故事伤害他人的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虽然张华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了刑责,但是,相比于强奸罪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明显过于轻纵犯罪分子,不能体现出罪行相应的原则,有失公平。所以说,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强奸同性者责任,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同性恋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在这个群体中间,“强奸案”也会时常发生,而被侵害的客体又不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没被禁止的即视为合法,那么,遭受同性侵害的他们如何进行维权?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这些国家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中除了妇女被强奸,也包括男性被强奸,而且不仅是被同性强奸,也被异性强奸,所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司法部门完善现行法律,在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