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日前,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湖南籍大学生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陈某为自己的盲目就业付出了惨重代价。
陈某老家在湖南,1989年出生。2010年3月,陈某在同龄人刘某的介绍下来到丽水一家销售公司上班,并被任命为话务组组长,让他指导话务员卖手机。除了基本工资外,每卖出一部手机陈某就可以获取100元到150元不等的提成。
工作一段时间后,陈某逐渐明白,所谓的“公司”其实是以从网上大量购买某些商场客户信息资料,然后安排话务员打电话给客户,告诉他们之前消费掉的产品有积分,可以进行低价购买手机。如果对方同意购买,“公司”就会将“山寨手机”寄给客户。
陈某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丰厚的薪水加上管着二十几号话务员,让他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于是决定干下去。
可惜好景不长,很多受骗的客户向当地的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公司的“老板”闻风而逃。2010年8月31日,陈某和刘某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2日,莲都区检察院向莲都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明,在2010年3月到7月短短四个月时间里,这个假公司共销售总价值61万余元的手机和315台笔记本电脑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受雇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积极协助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基于两被告人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