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1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这意味着新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记者注意到,新的《办法》保障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严格把关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同时,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申购和管理等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1.申购
对象缩小为低收入家庭
新《办法》明确,申购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而于2005年颁布实施原《办法》中,申购对象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办法》将中等收入家庭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对象中剔除,经济适用房的受众缩小,其保障性更为明确。
同时,新《办法》还明确,对于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原来表示可以承租,即可以“先租后买”。
但记者了解到,目前实施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明确,杭州市区的经济适用房确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
受理审查更严格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新《办法》明确,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还需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相比较,新《办法》申购人提出核实申请,受理方应经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申购更为严格。
2.出售
不满5年确需转让,由政府回购
满5年需缴纳土地收益等款项
新《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具体内容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若上市出售的,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记者了解到,根据杭州市区现行的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时,新《办法》同时明确,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3.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新《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细致规范到户型,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记者注意到,此规定与杭州现行的管理办法有一定出入。《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事实上,目前杭州市区供应的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普遍在80平方米左右。杭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市相关规定会根据浙江省出台的新《办法》做适当调整,但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