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近日,一家公司的人事专员监守自盗,把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偷偷藏起来,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受理这起投诉的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感慨:双倍工资的诱惑实在太大了。
事件原委:
2010年2月1日起,胡小姐应聘到A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公司的劳资事项全部由胡小姐负责。
去年12月,胡小姐投诉到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单位没有和她签订过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单位支付她双倍工资。
受理了胡小姐的投诉后,劳动仲裁工作人员马上到这家公司去调查。得知被投诉的公司认真找了找,没能找到胡小姐的合同。当初合同签订后一式两份,除给个人的,留给公司那份就是由人事专员保管。这时公司着实被吓出一身冷汗,胡小姐的月工资是4500元,一年的双倍工资就要108000元。
还好,公司负责人想起,去年6月,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曾经向他们下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事指南》,要求用人单位接受书面审查,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全体员工花名册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监察大队审查完劳动合同后返还了用人单位。当时,负责与劳动监察大队接洽书面审查事宜的都是胡小姐。
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随即与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当时A公司的书面审查的确是由胡小姐负责办理的。
胡小姐在书面审查事项中提交了A公司职工名册,其中填写其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0日。
拱墅区保障监察大队在书面审查后,未向A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在劳动争议仲裁二次开庭时,面对证据,胡小姐承认了单位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最终,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驳回了胡小姐的申诉。
延伸:
人事专员监守自盗的情况,此前,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已经受理了好几个。其中有一个,因为单位拿不出签订过劳动合同的证据而败诉,最终损失了1万多元。
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的资深法律专家表示,人事专员所签的两份合同中,其中一份应该由其上级来负责保存,这样才能避免人事专员有机可乘。
据每日商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