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通讯员 朱利明)近来,对于浙江天台人潘某来说,真是郁闷,自己的20万元明明借给了陈某,但陈某却拒不归还,为了维权,潘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欠款及利息。但陈某仍然没有还钱,而且还把家中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前妻,潘某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潘某起诉至法院。1月1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诉求,撤销了陈某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前妻的行为。
2008年3月份,陈某向潘某借款10万元,同年7月份,陈某再次向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天台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潘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陈某未履行判决。后潘某得知陈某已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前妻,认为陈某无偿转让房屋给前妻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起诉陈某及其前妻,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陈某前妻辩称,关于潘某与陈某的债务她不知情,也与其无关。潘某与其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她抚养、房子归她所有,现房子已抵押贷款。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陈某未参加庭审。
法庭审理查明,陈某与前妻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其前妻,共有人为陈某和其子。2009年10月底,陈某与妻子离婚,约定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现归其妻所有,儿子由前妻抚养。
天台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在尚未向潘某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前妻所有,导致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对潘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已经满足。故判决撤销陈某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与前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