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2010年,市消保委共受理了快递服务投诉397起,其中申诉105起,举报5起,咨询242起;投诉总量相比去年增长了34%,快递行业的投诉成了消费者的投诉热点。 这是昨日记者在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的。
快递延误不赔偿
近期,椒江的李先生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速递一份快件,双方商定两天之内到达,可一周之后,该快件还未收到。
于是,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讨要说法。但快递公司说,超过了他们规定的索赔时效,拒绝赔偿。同时,快递公司还拿出公司的《规定》给李先生看。“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快递物件被损坏
秦先生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路桥汇通快递公司把传真机寄往路桥去维修,快递费8元,传真机价格600多元。6月30日,快递公司把传真机摔坏了。秦先生发现后,要求赔偿,快递公司不同意。
快递被业务员自己签收
应先生从青岛寄往温岭市人民医院的一份快递里面装有一件680元的衣服。在物件到达后,温岭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直接自己签收了此快件,并把快件放于门卫值班室。应先生到值班室领取时,发现快件已经找不到。
维权很复杂
记者通过采访后发现,在快递行业中,消费者的维权很复杂。一份简单的快递,往往会涉及到《合同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首先应向工商部门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因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快递托单,主要是受《合同法》约束;同时,《消法》规定的是恢复性赔偿,即消费者损失多少,经营者就应赔偿多少。而《邮政法》中规定,对于邮政损失是限额性的赔偿,即只能在邮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赔偿。 “目前商业性、市场化的邮寄业务已渐成邮寄业的主业。如遇到邮政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适用《消法》进行索赔。”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
“一份快递托单,就是双方的一份合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邱素娟向记者表示,快递纠纷的增多,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不少市民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维权碰壁事件发生呢?首先,在递寄物品前应看清快递条款,仔细填写单据,标明物件名称和价值。其次,要先验货后签字,要当着快递员的面启封,确认完好无误后才可签收。如果先签字后验货,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要求理赔,则需要举证。最后,如果是贵重物品,最好和快递公司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
快递服务八宗罪
一、快递公司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二、快递变慢递。
三、用户被要求“先签字后验货”。
四、快递不验明收货人身份, 丢失快件推卸责任。
五、物件损坏不予赔偿。
六、快递投诉电话形同虚设。
七、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
八、邮寄货物被调包。
据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