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4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郑先生,56岁,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的教研员,专门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研究。昨天,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站在下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这“祸”源于他在10年前编的一本书《信息技术》——如今的中小学教材《中、小学信息技术》雏形。
事发:纪委找到郑先生
根据郑先生家属的说法,郑先生从1997年开始放弃所有的休息天,约了一些教师在业余时间构思、自筹经费编写了《信息技术》系列,1998年完成,这本《信息技术》就是现在中小学教材《中、小学信息技术》书的雏形。
1998年开始,郑先生先后两次找了两家出版社出版这本书,都签了合同,约定版税(书价)的8%作为稿酬。
书出版后,出版社每年都把8%的版税作为稿酬,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打到郑先生账上,而郑先生拿着这笔钱分发给书本的各个作者。10年来,都这么操作,可是今年纪委找到郑先生认为这笔款项有问题。
公诉方:这是职务作品
检察机关指控说,郑先生拿到的这笔稿费是公款,而郑先生在发放公款过程中,把这笔公款中一部分用做个人购买基金,挪用稿费84万多元,涉嫌挪用公款罪,并且郑先生还在发放稿费过程中,篡改单据,侵吞公款12万多元,涉嫌贪污罪。
公诉人认为,《中、小学信息技术》这本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教研室。而郑先生作为教研员的身份才能召集这么多教师一起编写这本书,当时教研室要做教学改革修改教材,教师们基于这点才参与编书的,教师们的证言可以证实这点。
“如果不是职务作品,这本书怎么能作为教材呢?”公诉人说,这笔稿费也就属于公款。
公诉人拿出教研室主任的证言证明,这笔稿费是单位委托郑先生发放给各个作者的,这也是职务行为,因此郑先生把这笔钱中的一部分私自买了基金就是挪用公款行为。
被告方:拥有此书著作权
“这笔稿费是否为公款,关键看著作权归谁。”郑先生的代理人田律师反驳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如果要著作权属于单位则要具备几个条件:由单位组织编写、代表单位意志、单位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编写这本书,单位从未组织开过一次会,所有前期投入都是郑先生自己出的,作品完全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书上的主编署名就是郑先生本人而不是教研室。”田律师说,编写这本书,是郑先生利用业余时间,从未占有过工作时间,单位也没有因为编这本书而减少郑先生的工作量,编写这本书并非工作任务,因此,这本书的著作权属于郑先生,这笔稿费属于郑先生劳动所得并非公款。
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