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对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回购
●满5年上市出售的,需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来自椒江百姓家园的李先生打进台州商报热线,他是2007年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想换套大点,因手头比较紧,打算把这套经济适用房卖了,不知是否可以?记者查阅修改后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已经出现了种种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违背了该政策的初衷,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社会各界意见较多。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范围由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新规定,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回购。
市、县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要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如椒江百姓家园,当时优惠面积部分的价格约为265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约3200元/平方米,而目前每平方米少说也要五六千元。
但是,据业内人士介绍,经济适用房上市所缴纳的税费比例等具体操作细则尚未出台,无法真正实现交易。
据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