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尸体逃避罪责
看着虞义勇的尸体,王加森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回家拿来锄头、簸箕等工具,将尸体藏匿于山脚下自家的窑洞里,才心神不宁地回到家。
8月22日中午,虞义勇家属及群众在山上搜寻时发现窑洞里虞的尸体。
“当时看到人死了,心里怕了,法律知识也不懂。” 王加森供述。
“那你这个尸体是怎么搬运的?”法官问。
“背。我就用一只袋子套着。”
“你把他背到哪里了?”
“背到自己的番薯洞里。”
“搬到番薯洞里,你用什么东西把他盖起来?”
“稻草有几把放着。”
经鉴定,虞义勇系左小腿处与电接触致电击死亡。
案件定性起争议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无争议,但对案件的定性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王加森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村民和王加森的供述,电源的开启有特定的时间,一般在晚上10点到凌晨4点之间才开启,安装的电网也在特定的地方,且有警示标志,在这个时间段基本没有人上山。其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身这座山的路就单边出入的,没有闲人、邻村的人经过的,为了以防万一,我在山下的路口设了警示灯,还多处设有警示牌。”王加森称。
辩护人称,王加森法制观念淡薄,其安装电网也是因为野猪破坏农作物,又有其他村民的书面要求,作为村主任,在村务管理上本想尽责但存在过失,念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王加森安装电网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群,“电猫”设立的实际地点、时间,对案件定性不构成影响,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对社会公众的危害性却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并实际上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要求赔偿57万元
亲属代理律师:被告人用纤维袋把他套起来,而且匿藏在番薯洞里,而且上面是盖了稻草,主观方面相当恶劣,所以说在刑事方面代理人请求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死者亲属表示,王加森在事发后只赔偿给他们4万元,这笔钱远远不能弥补虞义勇的死对他们造成的创伤。因此,他们要求王加森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万元。
“后悔没有报案,尽量钱赔给受害人。”王加森说。
由于案情复杂,临海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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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的李应伟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造成了危害。
据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