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0日讯
“满200送100折扣券”、“满400送400”……每到节日,各种各样的“返券促销”活动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记者昨天获悉,每当节日过后,工商部门都会接到不少因“返券”引发的消费投诉。
去年圣诞节,市民郝先生在百货商场购物后,获得了4张面值100元的消费“返券”。当时,郝先生没有认真看消费券上的有效期限,而商场收银员也没有提醒其使用期限。近日,郝先生带着消费券去该商场购物时,商家以“返券”已经过期为由而拒收。
为此,郝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商家则解释,“返券”有效期为3天,商场海报上写得明明白白。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认为,消费者参加商家的购物返券活动,在法律上来说是与商家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商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返券”有效期为3天的条款,如果商家未作特别标明的话,则商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前不久,在市区一家商场消费500元后,张女士获得一张面值100元的赠券。几天后,她又在这家商场购买一件原价4000元,可以打六折的大衣。当张女士使用消费券买单时,商场收银员结算时,以原价4000元减100元,按3900元进行打折,总额为2340元。而张女士则认为,应该是4000元打六折为2400元,再以100元的消费券来支付,总额应为2300元。
因为40元的差价,双方相持不下,最后闹到工商部门进行调解。
程鹏认为,由于消费券没有写清楚先打折还是先结算。按照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对提供消费券一方(也就是商家)不利的解释,即认为应当先打折再使用消费券。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节日购物时,面对购物“返券”,消费者要保持理智,要搞清楚是否真实需要;其次要弄清楚“返券”的“游戏规则”。如今不少商家的购物返券,其实限制很多,消费者如果不搞清楚,一不小心就会被忽悠。
据温州晚报 夏海鹏 陈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