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举案说法]
案件原由:
男女双方均为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婚之初,夫妻感情比较好,但不久因为生活理念不同常发生矛盾,进而发展成家庭暴力。最近,双方又因小事发生摩擦而发生家暴,男方致女方头部外伤,双眼巩膜出血,耳后、唇部、四肢多处瘀血肿胀;左侧第7~9前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女方遂向市妇联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反映遭受家庭暴力,请求妇联给予维权帮助。
处理结果:
市妇联明确说明这是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并详细告知女方应当享有权利和具体的维权途径,提醒女方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出伤情鉴定申请。于是女方向派出所报案,经鉴定,女方的伤势程度已构成轻伤。之后,经当事人要求,市妇联工作人员和市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成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后经多方努力,男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最终自愿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女方亦表示谅解男方的过错行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报告书》。
詹海霞律师点评: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刑事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下列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伤害女方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女方可以通过刑事自诉途径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本案由于女方的主观意志,最终并没有对男方提出刑事自诉。
2、民事方面。《条例》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女方在男方的家庭暴力下遭受了肉体上与精神上双重伤害。男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温州都市报 方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