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待遇
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单独计算,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均为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包括: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属于医保目录的器官和组织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及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7种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
●统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上述待遇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办法、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实行大市内统一,具体政策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查询。
●统一医疗费累计计算办法
职工医保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自负段累计、住院起付标准自负累计、住院医疗费累计均按一个年度计算。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或零星报销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个月内,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保经办机构,按原结算待遇办理退款并重新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重新结算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门诊自负段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但不计入门诊自负段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累计。
●统一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市外就医的(5月份起在宁波大市内就医,不再需要办转院核准手续),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为我国境内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后,其余部分再由个人自付一部分,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转往宁波市外非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
●统一职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对患大病重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综合减负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指门诊累计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内医疗费)和个人承担(指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的医疗费累计在3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如果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已被历年账户抵扣的,已抵扣部分也纳入减负补助。
综合减负按医保年度每年补助一次,参保人员每个医保年度综合减负应补助金额在次年度的7月1日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计入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银行一次性提取。
市级统筹政策实施后,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综合减负仍按原办法继续实施,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综合减负办法自2011年5月起实施,即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中符合上述标准可享受减负补助,2012年7月1日后应补助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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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实行职工医保“大市就医一卡通”
“一卡通”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大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就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即时刷卡结算。
今年5月份起,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家庭病床、零星报销等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称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可以出具转外地就医意见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具备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转上海、杭州的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公布(详见宁波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今年11月“一卡通”实施后,参保人员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证历本在本市医保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社会保障卡将采用分批发放的办法,优先向大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人员发放。
今年5月份至“一卡通”实施前这一过渡阶段,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仍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如果参保人员在市区与各县(市)或各县(市)之间跨区域就医的,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
据宁波晚报 记者 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