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佳节将至,烟花爆竹随之进入热销期。昨天,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的结果,在已抽检的114个批次烟花爆竹产品中,有32个批次的产品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嫌违法。
这32个批次涉嫌违法的产品,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标志”、“筒体壁厚”、“引火线引燃时间”、“燃放性能”和“违禁药物”等五个方面。检测还发现,个别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空筒充数,如100发组合烟花产品实为仅90发。
标志不合格
烟花爆竹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产品,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强制标准上明确规定了产品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本次抽查发现,部分产品标志不全或错误,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认识不高,产品标准不熟悉,没有意识到产品标志的重要性,而以往发生烟花产品伤人事件有不少是因为标志中缺少警示语或燃放说明引起的。
筒体壁厚不合格
筒体是组合烟花的内在质量的重要保障,不同内径的组合烟花产品规定相应的筒壁厚度,筒体筒壁过薄,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给安全隐患埋下了种子,在燃放过程中可能引起炸筒、散筒等事故。
引火线引燃时间不合格
引火线在烟花爆竹中是非常重要的部件,它直接关系到燃放人员及周边人员的安全。有些不合格产品,比如标准规定燃烧时间为3-13秒,实测不到2秒,烟花爆竹点燃后人还未能及时离开就爆炸,极易对人造成伤害。这就是生产企业不熟悉标准,在生产过程中随意变更引火线长度所导致。
燃放性能不合格
主要是燃放高度不够和出现炸筒、散筒现象。国家标准规定升空类产品应达到相应产品级别的发射高度,如2009年9月1日实施的GB21555-2008《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规定其C级产品发射高度应达到20米,B级为30米,检查中发现部分双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发射高度。也有极少部分产品出现了炸筒、散筒现象,这会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使用违禁药物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又能达到一定的效果,在药物中使用了危险性相对较大的氯酸盐。此次抽查中发现违禁药物1批次(缙云县鸿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湖南金鹏烟花爆竹厂生产的开门红喜庆特红炮)。
据了解,由于产业调整,浙江省内只剩下3家生产企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大多为湖南、江西、安徽等地生产,针对市场上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此专项执法检查显得十分必要,对促使企业合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杜绝劣质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买到合格放心的烟花爆竹产品有重要意义。
省质监局发布烟花爆竹燃放警示
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A级产品是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或有证燃放;B级和C级产品适宜于室外相对大的开放空间燃放;D级产品适宜于近距离燃放。消费者一般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相对较低的B、C、D级产品。同时,应选择外观无霉变、完整的产品。产品标识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警示语和清楚的燃放说明。
昨天,省质监局发出烟花爆竹燃放警示:
不要购买、燃放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一般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C、D两级玩具烟花,摔炮、拉炮、砸炮等烟花爆竹爆炸感度低,遇到摩擦、碰撞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存放、燃放时潜在危险性很大,不宜购买。
不要在禁放场所和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空旷平坦、无障碍的户外场地燃放。
文明燃放。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要从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燃放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操作。除产品有特别说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点燃烟花爆竹后要立即离开,返回到安全位置观看。
儿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有成人监护。
每日商报 方薇 沈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