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时至年关,年终奖是多数市民绕不开的话题,不少论坛还出现了“晒年终奖”的热帖,而与此同时,大家关心的另一个焦点就是缴税。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缴税都知道,但年终奖所得税到底怎么个计算法?
昨天,记者就此请教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并得到了权威的回答,如果有时间,你不妨对照一下,自己算算。
据了解,目前年终奖收税方式依据的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是市民常说的‘年终奖’,一般指单位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先将员工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表),再分两种情况计算税款。
第一种情况:发放年终奖当月,个人的薪金高于(或等于)2000元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个人当月薪金所得与年终奖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杭州某单位员工小王在2011年1月份年终奖金为12000元,而其1月工资薪金所得为3200元,他这个月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小王2011年1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00元-2000元)×10%-25元=95元。
其次,计算小王2011年1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个月=12000元÷12个月=1000元/月,按商数根据图表确定1000元/月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所以,应纳税额=小王1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元×10%-25元=1175元
最后,得出小王2011年1月份工资和年终奖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95元+1175元=1270元。
第二种情况:发放年终奖当月,个人的薪金低于2000元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杭州某单位员工小刘在2011年1月份获年终奖金为3200元,而其1月工资薪金为1800元,她这个月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小刘1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因为小刘1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0。
其次,计算小刘2011年1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先计算商数:商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个月=(3200元-200元)÷12个月=250元/月,按商数250元/月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纳税额=(刘某1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刘某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00元-200元)×5%-0=150元。
最后,得出小刘2011年1月份工资和年终奖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0+150元=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