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5日讯
(通讯员岳华萱)湖北男子李某和女友邱某一起去游玩之机,将其女友银行卡上36万元取走,日前,乐清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8月25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女友邱某委托其操作的股票帐户内的资金,转入邱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并将银行通知邱某的转帐短信给偷偷删除。次日上午,李某和邱某去乐清市雁荡镇方洞景区,中途,李某假称自己很累故意不与邱某一起游玩。邱某无奈只带了手机和相机独自去景区游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都放在车里。后李某将邱某的汽车开走,在虹桥镇的建设银行的柜台上用邱某放在车内的建设银行卡取现人民币360000元。随后李某将车子开到永嘉县一个公园,将车停放在该公园门口弃车离去,并将邱某的皮夹(内有1000元)等物拿走。27日,李某通过其朋友告知邱某车停放的位置让邱某自己将车开走。
案发后,李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庭上,李某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取了该笔钱是为了让邱桂兰死心,这笔钱其会还给邱桂兰的。李某辩护人称李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认为被告人李明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邱某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同时鉴于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