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47岁的留美博士后丁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00万元。
丁某原为杭州某高校博导,杭州某生物医药技术开发公司老总。
2008年下半年,丁开始用自己的技术炮制抗癌药。他掌控原料和配方,然后让所在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江苏宜兴的两间出租屋内生产药片,再把药片快递到深圳,在那里包装和销售。2009年11月25日,丁邮寄药片时被抓获。
丁被查处的药品,检察机关认定,价值2781万元。
丁在法庭上说,他这么做不是为了牟利,而是想帮助癌症病人(本报2010年10月23日曾报道)。
一审判决后,丁不服,上诉至省高院。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丁的辩护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提出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部分采纳:
1.丁在生产销售药品时主观动机上并不以营利为主。“他是由于看到国内大量的癌症患者面对高昂药价无力承受,出于医药专家的职业责任感使他想能够用其所学尽量帮助他们。”
2.本案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他的自制药效果很好,服用的患者普遍都很满意。丁曾向一位肝癌患者无偿提供自制药,服用之后,肿瘤直径明显减小。丁出事后,这位患者已经花10万元买了两个月的进口药物。”
今年2月12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0万元。
高院认为,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生产、销售药品的主观恶性程度客观上没有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价值2700余万的药品也尚未流入社会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被告人的量刑偏重,法院决定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