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岱山的渔船老大阿场(化名)近日被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归还其妻借的15万元。莫名其妙成为被告的阿场一下子措手不及:这笔钱绝无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阿场才知道,妻子王某瞒着他借了一大笔赌债,全部输光了,现债主找上门来了。
岱山法院近日对这笔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此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阿场不用共同偿还。原告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则认为法官的判决合理。
家庭妇女借巨额赌债
王某是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老公是岱山当地一名渔船老大。最近几年,王某平稳的生活被打破了,她染上了赌博恶习。
王某深陷赌博。2009年6月,她为筹集赌资,借口家里急需用钱,找朋友阿项(化名)一次性借款15万元。“近年来,岱山渔业生产较顺利,捕鱼收入颇丰。到时就算王某还不出,她老公总是有钱还的,对一个船老大来说,15万元不算什么。”阿项盘算了一番,便爽快地答应了。
妻子欠债丈夫连带被告
但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不偿还。阿项急了,便将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但出乎阿项意外的是,岱山法院的主审法官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认为讼争债务并非王某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王某个人债务。
阿项百思不得其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不是明明白白写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怎么事情到了自己头上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是不是法官判错了?
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带着满肚子疑惑与不满,阿项到岱山检察院,希望检察官帮他主持公道,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官审查完案件材料,告诉阿项,法官的判决合理,并详细阐释道,《婚姻法解释》确实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此举是有前提的——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必须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他(她)需要对自己出借钱的用途作一定的了解:该笔借款数目是否合理、是否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都是债权人需要关心的,而不能一借了之。在本案中,一个家庭妇女一下子借15万元巨款,很难说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阿项对此却不作任何了解、调查,显然没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
在释然之余,阿项也不禁感叹道,以后再借钱给别人,还真的是要多长个心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