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2月20日,宁波出台了新“国八条”后的浙江省第一个楼市调控新政,规定从当天起,宁波户籍的居民家庭停购第三套房。昨天,钱报记者邀请宁波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对这一住房限购新政进行了详细解释。
该负责人强调,根据新政,今后购房人在宁波购买住房前,应先向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房管部门根据结果认定是否有购房资格;如通过填报虚假信息购房、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者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购房人要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
宁波户籍的居民家庭停购第三套房
宁波市建委介绍,自2月20日起,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新政的时间及其认定标准,建委表示,从2011年2月20日起,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即二手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购房前须提出家庭住房情况审核申请
按照新政,宁波市建委明确了限购政策下新购住房的主要流程和申请办法:
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要先向拟购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然后,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接着,各房屋登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最终,购房人凭《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资料新购住房。
另外,记者从建委方面了解到,那些在城市改造住房拆迁(搬迁)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在新购买住房前,可凭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
四类人群可被视同为本市户籍居民
宁波市建委表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了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外,还要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则还需提供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另外,还有四类人群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将被视同为本市户籍居民: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
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
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
开发商和中介不得向限购对象售房
限购新政后,开发商和中介的“担子”都不轻,他们都被要求,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而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开发商要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开发商留存备查。
建委方面称,如果开发商、中介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被曝光,还要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共同购房人要分别审查购房条件
这次新政,对于共同购房人的认证也有了新规定,具体为: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通讯员 吴培均 记者 段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