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市建委方面介绍,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三类:
一是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二是该家庭成员已经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
三是该家庭成员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对居民家庭已有住房情况的核查,由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
具体流程,首先是购房者到拟购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拟购住房所在地在市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由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其他行政区域的,由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
其次,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
最后,购房人凭《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资料新购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房屋登记机构会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如果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核查家庭住房情况时,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如果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同样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外,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开发商和中介应查验购房者购房资格
在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在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
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对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在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也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登记的材料,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