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
2月18日,手机尾号为4581的移动用户发来短信咨询:我是武义人,1月26日找了武义一家物流公司运送四箱货物,要求尽早发货,并付了1700元运费,对方也同意年前发货。但2月16日我查询时,发现货物还在金华,根本没有发出去,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该不该由物流公司承担?
发短信的人名叫朱加明,在武义开吊车。7年前,朱加明从江苏徐州买了一辆25吨的大型吊车,四处揽活赚钱,每天差不多可赚1500~2000元。
1月26日,朱加明的吊车吊臂因故折断,需发回到徐州的厂家进行修理。为此,朱加明联系了武义华宇物流公司装箱发货。当天,双方签订了货物运单,朱加明当场支付了1700元的运费和200元的装卸费,还特意要求尽快发货,对方口头承诺一定在春节前发货。
2月15日,一直未等到回音的朱加明,给物流公司打了个电话询问货到了哪里?谁知对方回复,因为春节放假,货还在金华,没有发出去,如果要加急,除非再追加1800元钱。朱加明一听急了:货都打包近20天了,现在才说没发出去,这不是耽误自己接活吗?朱加明当即表示,要求把打包的4箱货送回来,打算另找物流公司。
经过协商,对方表示愿意退回1700元运费和200元装卸费,并在次日就将4箱货全部退回。朱加明马上联系了永康的一家物流公司,当天晚上就将货发了出去,8小时后,货顺利抵达江苏徐州,厂家回复,两天后可将吊臂修好,发回来。
朱加明说:“虽然武义这家物流公司退还了运费和装卸费,但因为延迟发货这么多天,导致我不能正常开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由该物流公司承担?”记者从朱加明提供的货物运单上,没有找到具体发货时间的约定。
律师观点
除非约定发货时间
否则索赔有点困难
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贾立新律师认为,根据朱加明反映的情况,关键看其和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无约定何时发货等内容。如果有约定,那么延迟发货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如果没有约定何时发货,则很难得到赔偿。
贾立新提醒,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对运输的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