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5日讯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雇员点燃了雇主家的房子,然后挥起两米多长的铁棍,将一名前来救火的村民打死。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婺城区法院就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雇主在该起事故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救火英雄火场被人打死
2009年2月19日晚7时许,婺城区吕塘下村屠宰专业户倪某家一间民房突然着火,村民闻讯后赶来救火。但当村民准备进屋救火时,在倪某家打工的谢兴国却手持铁棍见人就打,还一边打一边喊:“你们谁救火我就打谁。”在救火过程中,多名村民被打伤,村民倪小勋被谢兴国用铁棍击中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当场倒地。而倪某夫妇却忙于救火,未能及时对倪小勋进行抢救。
110民警赶到后,将谢兴国抓获。随后,村民将倪小勋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被宣布死亡。2009年11月,倪小勋被评为“金华市首届道德榜样”。去年5月,他又被授予“第十四届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
经查实,纵火者就是在救火现场胡乱打人的谢兴国。36岁的谢兴国是贵州人,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即患上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症,总感觉有人在害他。之后,谢兴国外出打工,于2008年12月受雇于倪某家,从事杀羊工作,吃、住也在倪家。
2009年春节元宵看龙灯时,谢兴国因不懂民俗从龙灯上跨过,被舞龙灯的村民打了一顿。之后,他就老妄想有人要害他。案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倪某的妻子应某与谢兴国坐在家门口聊天时,谢兴国突然说:“晚上有人要来害我,如果他们真的来,我就拿棍子把他们都打死,害我的人就住在楼上。”
当晚6时左右,谢兴国吃完晚饭,还喝了两瓶“二锅头”,之后一直不停地在屋里打转,说有人躲在屋里,想杀他,他想放把火,把躲在屋里的人烧出来。过了一会,他就一个人冲到楼上,又跑下来。当晚7时许,谢兴国对应某说:“老太婆,我去点火了。”随即他点着打火机,丢进放在楼下大厅的油桶里。
案发后,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兴国血液中的乙醇成分为0.89mg/ml;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谢兴国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当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09年10月19日,谢兴国被金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雇主承担45%赔偿责任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凶手的雇主倪某告上法庭,要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元。他们认为倪某一家在选择雇员和与其相处中,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而且要求救火时没有明确告知真相;当被害人被打时,也未进行任何阻止,这些因素对被害人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雇主倪某则认为,倪小勋是被谢兴国打死的,谢兴国虽是他的雇员,但打人的行为并非雇主交代,因此雇主不应承担责任;雇主选人错误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应由雇主承担。鉴于倪小勋见义勇为,他愿意进行适当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小勋系被谢兴国击打致死,谢兴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因谢兴国系倪某的雇员,吃住在被告家,倪家人在事发前已经知道谢兴国的行为和精神不正常,但未引起充分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以致发生火灾,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火灾发生后,倪某不但未提醒村民注意谢兴国的行为,而且在谢兴国手持铁棍欲打前来救火的村民时,也未进行必要的制止,以致倪小勋在救火过程中被打伤;倪小勋被打伤后,倪某仍忙于救火,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以致倪小勋在送往医院后不久即死亡。
因此,倪某对倪小勋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倪小勋在救火过程中因不明真相被谢兴国击打致死,其本身并无过错。因救火行为的受益人是倪某一家,谢兴国是倪某的雇员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倪某及其妻儿共同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共计3098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