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留言】
赵书记您好:我父亲是杭州市中医院的离休干部,于11月23日去世了。医院里对我父亲的抚恤金发放取值没有按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而是按06年的工资发放的。在民发[2007]64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不知道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执行。请赵书记在百忙中帮我了解过问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您留言中的信息,经杭州市卫生局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您父亲系杭州市中医院离休干部,享受县处级待遇,去世后由杭州市社保局核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数额为(基本离休费+省职岗位津贴与省定补贴+其它+增资+06套改增资+市定补贴)×20个月。
目前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政策是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浙江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9〕211号、浙民优字〔1999〕219号、浙财政〔1999〕121号)精神执行的。杭州市中医院对您父亲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符合上述有关政策。
您如仍有不明确之处,可向杭州市卫生局咨询了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2月26日
【网民留言】
省委赵书记您好!我要向你反应的问题如下:现人均分地不到0.2亩了,地都到哪里去了呢?这符合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吗?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吗?现又因为失地又搞了个失地养老保障金来哄着老百姓,18200加上政府补贴9800来作为保障老百姓的这一生了,这符合科学发展观吗?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桐庐县委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分水镇是桐庐县副中心城镇,也是浙江省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乡镇。近年来,该镇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先后实施了工业功能区、交通西进等重点项目建设,导致部分村民人均耕地不足0.2亩。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镇政府旁边的分水制笔工业功能区——东溪村。该村自2000年开始实施土地征用、园区建设工作,之后又承担了05、16省道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住房改造用地的征地任务,先后征用集体土地1500余亩。
在项目用地过程中,分水镇严格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用地,并按桐庐县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00〕34号)和《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桐政发〔2003〕143号)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偿,征地款全部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尊重村民代表、村“两委”意见的基础上,由被征地人员自主选择土地置换安置或货币安置。
根据桐庐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桐委办〔2007〕70号)和《关于印发〈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桐委〔2008〕36号)要求,分水镇从去年开始以东溪村为试点,逐步开展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分水镇在深入调查、征求和尊重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东溪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参保人缴费标准为28000元/人,参保资金由村集体代缴18200元、政府统筹9800元,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每月可领取210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这项工作得到了东溪村广大村民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截至去年12月,已参保人员1338人、一次性货币安置人员790人、土地调整安置592人。分水镇还表示,在原有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未参保人员既可逐步参保,也可即征即保。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