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8日讯
德清县的陈先生向朋友借了5.5万元钱,怎知还钱时还错了人,湖州市德清法院前天判定,他要再还给债主5.5万元。
去年8月底,陈先生通过朋友老蒋,向一名姓王的男子借了5.5万元钱,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款时在场的还有一名老蒋的同乡。
当时老蒋没有告诉陈先生谁是债主,陈先生想当然地把老蒋的同乡当成了债主“王某”。2010年9月20日,陈先生一时拿不出全部欠款,就先将4万元“还”给了老蒋的同乡,而老蒋的同乡还真的冒充“王某”身份,揣着巨款远走高飞了。
2010年10月8日,真正的王某因见不到陈先生还钱,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院。此时,陈先生才知道自己搞错了债主还错了钱。
前天上午,德清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法官认为王某与陈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陈先生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且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假“王某”的存在,判定陈先生应继续还给王某5.5万元。
那假“王某”收走的4万元又怎么办呢?昨天,德清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陈先生可另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并要求返还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