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只要房产证上是奶奶的名字,哪个儿子出钱买房子并不影响遗产分配,要看也是看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这几年,杭州的房价一路上涨,原先几万块钱买的房改房,一下子飙升至上百万元。房价暴涨带来的不单是财富的剧增,也让亲情遭遇意外的挑战。
昨天下午,杭州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产争夺案,两代人共10名亲属为如何分配一套祖辈留下来的房产对簿公堂。
【原告】 遗产应该进行分割
当事人都是冯某的后人。双方所争的这套房子位于采荷紫藕新村,建筑面积53.15平方米,是冯某去世后其妻冯李氏于1995年购买的,当时花了两万块钱多一点。1998年,冯李氏去世后,房子一直被一个从小跟着她长大的孙女(也就是被告之一)居住着。
冯某和冯李氏共有四个儿子。此次诉讼的原告共8人,分别代表老大、老二、老四三方,其中有老人的儿子、儿媳妇,也有孙子、孙女(老大、老三、老四目前均已去世)。被告是老三的两个女儿。
昨天原告方出庭的共有五人:分别是老四的妻子赵某、老大的两个儿子、老二的女儿,还有一名律师。
原告认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奶奶(即冯李氏)的名字,老奶奶去世后,房子应作为遗产由四个儿子继承,但却长期被老三的女儿“霸占”着,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要求法官依法进行遗产分割。
【被告】 房子是奶奶留给我们的
被告也请了律师。被告在法庭上说,这套房子不应作为遗产分配,因为房产证上虽然是奶奶的名字,但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却是自己的爸爸(即老三),奶奶生前把三证交给了爸爸,爸爸生前又把三证交给了自己,虽然奶奶和爸爸都没有立遗嘱,但他们把三证亲手传给自己,就表明本意就是要把房子给她们。
被告还说,奶奶虽然有四个儿子,但是有两个儿子并没有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当初奶奶在杭州生活时,还是自己爸爸每个月从辽宁寄钱回来给老人用。所以即便这套房子应该被几个儿子继承,这几个人也不应该参与分配,或者少分配一些。
老四的妻子赵某不同意,说当初买房子是自己老公出的钱,根本不是老三出的钱。同时直指被告:“你们说话要凭良心,你小时候是谁把你养大的,你是怎么出生、怎么成长的,又是怎么上的学,我都很清楚,不要现在倒打一耙。”其他几名原告也纷纷反驳被告的说法。
说到激动处,赵某面朝法官:“法官,我们家的这些事,细细说起来要讲很长时间,有一本书好写的!”
【法官】
只要房产证上是奶奶的名字
哪个儿子出钱买的房子并不重要
辩论结束后,法官朱学军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都说可以。
调解的关键点,还是如何分配这套房子。因为按照市价,这套房子目前估计可以卖120万元左右。
原告方提出,大家说到底还是一家人,建议房子拍卖后,四户人家每家均分1/4,最公平。
被告方不同意,说如果每家均分1/4,那么其他三户人家应每户补给自己5万块钱才行,因为其他几户人家对奶奶没怎么赡养过,而且房子是自己爸爸出钱买的,应该多得一些。
说着说着,双方又开始争论是谁出的买房钱。
见此情景,法官朱学军提醒说,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因为按照《继承法》,只要房产证上写的还是老奶奶的名字,房子就应该作为遗产被四个儿子共同继承。(不论是谁出的钱买的房子,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奶奶的名字,都可看作是对老奶奶的赠与,老奶奶去世后都应该看作是老奶奶的遗产。)
兄弟间分遗产 一般应当均等
但得考虑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官还提醒,你们也要考虑一下诉讼成本,如果调解不成,将来判决后,房子的评估费、如果要二审还有二审的诉讼费,还有时间成本……你们本来就是一家人,多站在对方角度想一想,是可以好好商量的。
但双方没说几句,又争来争去,最终调解不成。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庭后,记者问朱法官,如果此案中谁出的钱买的房不重要,那什么才重要?他说,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抖出很多家事,朱法官只叹:都是房价上涨惹的。因为这样的案子他遇到过好多起了,“如果房价不涨,估计也没人来争这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