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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爆炸致一女子身亡 家属向燃气公司索赔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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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3月09日讯 去年9月30日下午5时10分,位于金华市区丹溪路与八一南街交叉口的永乐苑(都市bobo生活馆)11楼一单身公寓内发生燃气爆炸,室内一名女子当场身亡。

  “当时爆炸较为强烈,大楼下方的丹溪路上散落着大面积的碎玻璃,路上还有一床破损的草席和棉被,大楼底层的银行旁边还有一扇防盗门。”据现场群众介绍,这些东西都是从楼上掉落的,几辆停在楼下的汽车都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没有路人被砸伤。

  事发时,附近不少人都听到剧烈的声响,有人甚至感觉像发生了“地震”。永乐苑的物管人员表示,事发时听到很响的一声爆炸声,在大楼底部的他们都感觉到高楼摇晃了一下。发生爆炸的1109房间被炸得一塌糊涂,屋内东西几乎全被烧毁,室内窗户框架也没了,连室外公共走廊的落地式窗户也被殃及,被炸得只剩一个空洞。

  一对赶到现场的中年夫妇悲痛万分大哭不止,据了解,遇难女子是这对夫妇的小女儿。据他们讲述,他们有3个女儿,这套房是最小的女儿购买的。小女儿前不久刚离婚,女婿和孩子都留在广州。因感情纠纷,小女儿曾有过自杀动机,就在事发前一天,因为小女儿精神状况不好,他们和二女婿曾劝导过她,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事了。

  爆炸引发的大火在半小时后被扑灭,没有发现其他受伤人员,也没有对其他房间造成明显破坏。

  □核心提示

  去年9月30日,婺城区江南永乐苑一单身公寓发生燃气爆炸,室内一名俞姓女子当场身亡。事后警方经调查,排除他杀的可能。1月5日,俞某的家属以事发前燃气管道存在故障,燃气公司未尽到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而燃气公司则认为这起事故与燃气管道故障无关,而是因为俞某自杀导致的。

  近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燃气爆炸原因成争论焦点

  在法庭上,针对是何原因导致该起事故,是自杀,还是燃气管道故障?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双方都进行了举证,但都不能完全反驳对方的观点。

  原告:燃气公司未排除隐患,报警器存在故障

  俞某的家属认为,导致俞某死亡的是燃气爆炸并着火。燃气公司是燃气供应者,本应根据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负责对燃气用户安全供应、安全检查、安全服务,保证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然而,俞某生前虽已多次与燃气公司联系,对方仍未尽到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他们认为,俞某生前曾6次打电话到燃气公司,要求解决燃气管道存在的问题,但是安全隐患却未被排除。此外,房间内装有一个和电磁阀配套的报警器,如果房间里有天然气泄漏,报警器会感应到,并自动将电磁阀上的开关关闭,但事实是报警设备并没有发挥作用,使得房间里充满了大量的天然气,报警器存在故障无疑。

  可是,燃气公司对俞某家属的举证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俞某居住的房间安装了报警器,证明燃气公司为保护用户安全已尽到了责任。去年9月27日,俞某曾打电话报修,燃气公司按规定对报修事项进行登记,并于当天派人上门维修。维修后一切安全,已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楼道中也有告知牌,已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

  死者家属:燃气管道故障VS燃气公司:死者系自杀

  被告:俞某生前有自杀史,不能排除自杀可能

  燃气公司认为,俞某在去年6月11日曾有一次自杀行为,且有医院病历证明她当时的精神存在问题。出院时,医生还建议俞某必要时到金华市第二医院就诊。从俞某多次在信件中提到不敢面对父母和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得知,她确实存在感情问题。前次自杀是因为感情问题,这次事因类似而且有购气存根证明,俞某于9月24日和29日两次购气并非正常使用。所以,她的死亡并不能排除自杀的可能。

  “俞某有一个4岁的女儿,难道不想留一点家产给她?自杀的方式很多,但采用爆炸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俞某的家属对燃气公司的举证同样提出了反驳。他们说,爆炸致死的惨烈和对周围产生的后果都不可想象,俞某即使寻死,也不至于要使自己体无完肤,还要对周围的他人人身、财物造成严重破坏。所以,燃气公司辩称俞某属自杀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证言只是一些猜测而已。

  此外,俞某之前有过自杀行为并不能表明后来就是自杀。俞某在去年五六月开始经营餐饮业,在8月底还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没理由在9月要自杀。从俞某生前给父母写的4封信中反映,俞某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前一次自杀不能证明这次也是自杀。

  □法院判决

  争议事实真相不明,驳回诉讼请求

  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俞某在其居住房内因燃气爆炸并起火导致身亡的事实,其家属和燃气公司都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何原因导致燃气爆炸。俞某的家属认为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燃气公司认为是俞某开燃气自杀所致,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考虑俞某生前有自杀史,且事故前情绪状况不稳定,所以此案不能排除自杀的可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相不明的状况,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俞某的家属既然不能举证证明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故依法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如果是自杀,将由死者承担责任

  针对此次爆炸事件判决的争执焦点,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律师表示,如果因为自杀或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爆炸,那么将由死者来承担责任。如果是燃气管道出现故障引起的爆炸,那么将由燃气公司负责赔偿。

  假如存在燃气管道不合格等因素的话,即使是自杀事件,燃气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俞某的家属不能举证证明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事故,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也提醒俞某的家属,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15天内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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