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9时,市工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丽水检验检疫局等市消保委常务委员单位,共同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丽水市201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
房客被困酒店卫生间
2010年4月1日,徐先生入住云和某酒店。晚上11时左右,徐先生在卫生间洗浴完毕后,却发现卫生间的门怎么也打不开。
徐先生随即拿起卫生间内的电话向外求助,可让徐先生意外的是,卫生间的电话机居然只是个摆设,根本没有通话功能,无奈之下徐先生只能在卫生间苦等。
等到被酒店服务人员发现时,徐先生被困卫生间已1个多小时。次日,徐先生就此事向酒店要求赔偿损失。酒店方在了解情况后,表明只愿意免除徐先生的住宿费158元,不愿意赔偿其他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3000元的要求。
云和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定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徐先生被困卫生间的确是由于房门损害导致,而卫生间的电话机无法正常使用也造成徐先生无法向外求助,酒店方的确对徐先生被困一事负有责任。经调解,酒店方表示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向徐先生赔礼道歉,免除住宿费158元,赔偿其它损失500元。
案例二
新车就有维修痕迹
2010年9月,莲都区消费者朱先生向“12315”投诉:2010年5月,他在市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0万多元买了辆新车,8月初,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到4S店进行维修,但在维修过程中,却发现车子外观一部位明显存在刮腻子修补二次喷漆的痕迹,4S店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承认事实存在,但对喷漆修补是否属于销售前就存在则无法判定。
朱先生认为,车子从购买起到出事故止是首次进行维修,自己从未将车辆在其他地方进行维修过,因此提出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换车或者退车。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该车消费者在使用了3个多月后才发现所谓的新车修补痕迹问题,是在销售前就存在还是在销售后才修补的,无明显证据进行判断,同时经查阅也未发现该车在销售前后存在过维修记录,但公司对于该车的二次喷漆痕迹则无法解释,即使通过权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也很难明确喷漆的具体时间。
由于消费者的要求与公司的意见相差甚远,无法继续协商。最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偿投诉人朱先生人民币1万元,4S店同意对该车进行免费维修,同时对有修补痕迹部位的整块面板进行更换新的,并提供该车免费保养10次。
案例三
快递物品不翼而飞
2010年8月13日,肖某通过我市某快递公司,将一批价值5000元的衣服快递到温州,并支付了15元的快递费用。直至16日,对方还没有收到快件物品,肖某随即到快递公司查询,经查询确认,该物品已查无下落,已属遗失。
肖某立即与快递公司交涉,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5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8月24日,龙泉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肖某的申诉,立即召集快递公司、消费者展开调查,经了解:肖某寄件时在快运详情单上没有填写内件说明和保价,双方就赔偿的金额不能统一。最后经工商调解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肖某2000元。
案例四
医院配错药引纠纷
龙泉市民曾某因身体不适到龙泉某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开具了一帖12味的中药,共配了13帖。就在准备煎最后一帖药时发现药中少了地鳖虫这味药材,立即拿着药到医院跟医生反映。医生看过药后承认是医院的配药师少配了一味药,中药房和患者曾某商量后免费补偿患者2帖药,患者当时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没想到将药拿回家一对比,发现原来抓的药里不仅是少了一味药,还错配了一味药。
曾某认为,每帖12味药中,竟然少了一味、错了一味,每味中药都有自己的作用,少了或错了一味药对自己的治疗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医院配错药存在严重的过错,是对患者不负责的表现,于是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和医院协商不成后,曾某向龙泉12315指挥中心申诉。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在患者不追究少药错药对治疗效果影响的基础上,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曾某1500元整。
案例五
钢化玻璃自爆
钢化雨棚是顶楼住户艾先生自行安装的,当艾先生找到销售钢化玻璃的公司要求赔偿时,对方却告知钢化玻璃自爆是正常现象,同时认为艾先生在安装钢化玻璃时存在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艾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调解处理。
经了解,经销商在销售钢化玻璃时,明知消费者安装的是楼顶雨棚玻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而未建议艾先生改用夹胶玻璃和特殊的玻璃固定螺丝安装,同时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钢化玻璃使用质保说明书,未尽告知义务,导致艾先生未按照相关施工规定进行安装,最终造成钢化玻璃爆炸导致第三方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工商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钢化玻璃经销商同意一次性补偿艾先生11000元,艾先生不再追究经销商的责任。
案例六
老人买了虚假保健品
2010年7月下旬,松阳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群不法分子以免费体检、看病的名义引诱老年消费者参加保健品推销会,趁机推销他们所谓的包冶百病的“良药”——虫草胶囊(经查询,该保健品批号系假冒其他公司的批号),并向购买者郑重承诺,只需服用该药几个疗程后所有疾病均可治愈。
部分老年消费者信以为真,纷纷掏钱购买。松阳工商局联合公安及时出击,及时扣下了一笔未汇往外地账户的一万元的款项。
案例七
11岁少年更衣室意外受伤
2010年7月21日,11岁的陈卓在庆元县中学游泳池教练陪同下学习游泳,上岸后在男更衣室换衣服时储衣柜翻倒,造成陈卓被压并致其左上前牙脱落3颗,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医院检查,陈卓上牙门3颗牙齿脱落,下颌损伤浮肿,右手压伤。修复牙齿最低预计所需材料费要9900元,其它费用5000元,合计需16307.5元。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方一次性赔偿50000元。
案例八
邱某销售假药
2010年7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一群众举报:举报人患类风湿性关节炎17年,怀疑其服用了两年余的“痹康通胶囊”质量有问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联合莲都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对嫌疑人邱某夫妇的住处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标示“广西百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痹康通胶囊”601瓶等。
经调查,自2009年10月起,邱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邮寄购得标示为广西百康药业公司的“痹康通胶囊”790多瓶,在自己家中或到农村销售该药。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扣押的“痹康通胶囊”是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10年7月20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邱某以涉嫌销售假药案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将此案依法移送莲都警方处理。2010年10月8日,莲都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处罚金4000元,其妻子阮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
案例九
影楼串通服务价格
2010年5月中旬,市发改委接到群众反映莲都区部分影楼存在串通涨价行为的线索。通过调查证实,部分影楼曾于当年4月开会商议影楼行业协会的组建事宜。会议达成意向:对原免费的化妆服务和礼服租赁服务6月1日起开始实行收费,同时确定了化妆服务及礼服租赁的最低收费标准;与会影楼统一制作了公告牌,统一时间在各自门店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这种相互串通,以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5月28日市发改委组织召开相关影楼价格告诫会,对相关影楼提出了告诫,责令各影楼立即停止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
石龙山泉水抽检连续不合格
2009年8月7日,有人举报庆元县石龙山泉水厂生产加工的山泉水存在质量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村对庆元县石龙山泉水厂生产加工的山泉水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证,该厂生产加工的桶装饮用山泉水在2008-2009年省级监督抽查中连续2次不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