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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楼市限购新政细则公布 三种人员视同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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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 自2月24日温州出台新一轮楼市调控政策以来,限购等新政各项细则的落实广受关注。昨天,市房管局公布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温州已于3月14日起执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已有住房、新购交易时间等也有了明确认定。

  根据限购通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则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签的商品住房。

  新购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方面,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管部门信息系统的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则以交易过户的受理时间为准。

  据悉,居民在购房前应当向房开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1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开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先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再由各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此次通知还明确指出,对房开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进行销售、经纪业务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还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记者章映通讯员金献芳)

  三种人员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外地服兵役的本市户籍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本市人员,在提供相关证件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可以按照政策购买新房。温州版“限购令”实施后,市房管局昨天下发《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认定一、二套房子等作出补充说明。

  3种人员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通知》称,新政中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新购交易时间”认定分两种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的商品住房。

  对“新购交易时间”的认定分两种:新建商品住房以温州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今天起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1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凭核对后的证明和材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

  房开公司违规要处罚和曝光

  《通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违规者责令限期改正,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处罚和曝光。记者 刘彩玲

温州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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