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提车所付的费用,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而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导致正常排队的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近日,杭州、上海、香港等22个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加价售车,消费者无可奈何
在杭城汽车4S店询问紧俏型轿车的价格时,很多人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些经销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的费用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但实际价值不超过数千元;还有汽车厂商有意让市场保持“供不应求”的适度饥饿感,旗下车型加价持续了六年之久。
当问到加价提车的合理性,汽车厂家会推说加价行为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消费者对此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有消费者气愤地形容这种行为是趁火打劫。
汽车厂商的集体默许和纵容,使原本一直暗箱操作的加价售车行为开始不加遮掩地成为紧俏车型的销售惯例,美其名曰“供求关系决定价格”。
违法售车,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指出,汽车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卖给加价的买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还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事实上,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