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建行卡里还有31582元,两天后却意外发现卡里只剩下70块……
按规定,每张银行卡在ATM机上限取2万,建行卡却能取出3万多元……
建行法律顾问认为:既然储户怀疑是我们的机器被安装了复制设备,那就让储户来提供证据证明建行的设备存在问题……
孤立无援的来温务工者李女士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笔钱吗?
中国建设银行新开户协议规定:凡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用户本人行为
人民网温州3月14日电(记者沈玮)银行卡未离身,卡内资金却在异地被取走,在多方奔走无果的情况下,储户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清远储蓄所告上了法庭。
一天之内,建行储户被异地盗取3万多
2010年11月30日,在温州乐清工作的湖南籍务工者李女士发现名下的银行卡被第三人在厦门取走了31512元,累计取款次数达13次。
11月28日晚上,李女士的卡里还有31582元。李女士说,那天她去存了最后一笔存款,所以清楚的记得这个数字,30号那天,她去取钱时,却被柜台人员告知卡里只有70块,当天有人在厦门一建行ATM机上取走了31512元。
想着自己辛苦打工积累的工资就这么消失了,李女士不由得焦急万分。当日下午1点20分,在银行核对完对账单后,李女士赶紧来到乐清市乐成镇派出所报案。
在报完案后,李女士又回头去找银行方面交涉。李女士说,事发后的一个月内,她曾经数次找过银行方面的负责人,但银行方面每次说辞都不一样。李女士说,该行的一位杨姓行长刚开始时表示让李女士给等上半个月,如果真是银行的过错,银行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半个月过后,李女士再次找银行方面交涉时,该行的另一行长称,这事不应该找银行,应该去找公安局。
而公安方面,李女士说,除了报案之后,110电话打过来问她对当天报案接警警察的服务是否满意外,其他再无电话与她联系。
李女士说,事发至今,她去了建行开户行不下六七次,但银行屡次推诿行为着实让她看不到她的辛苦钱还有回来的希望。
孤立无援的李女士无奈选择了法律武器。3月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储户:建行未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应承当全责
庭审过程中,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侯勇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院上提交了主要相关证据,证据包括李女士银行卡存取款对账单及向当地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
侯律师认为,从李女士持卡前往银行打印出账单和前往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来看,最后一笔在厦门发生的取款时间与报案时间仅相差一个多小时。从时间上推断,排除储户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持卡前往厦门取款的可能,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人复制了李女士的银行卡进行异地取款。
“银行卡还在身边,第三者凭复制的卡就可以任意取款,这本身就说明了银行的安全系统存在问题。”侯律师表示,储户在建设银行开户获得银行卡,实际上就与建设银行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未能替储户尽到保管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对于当天该银行卡被取款31512元,侯勇提出了质疑。银行卡每天在柜员机取款限额为2万元,之所以会发生超额取款,是由于建行系统原因造成的。
侯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建行既然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就此赔偿存款人的一切损失。
建行:储户需证明建行的ATM机存在问题
针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项主要证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法律顾问金海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律顾问认为,对账单只能说此卡时间点上发生的存取变动情况,不能证实银行卡被他人窃取。
他说,储户卡内资金异地被取走,存在三种可能。有可能是储户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前往异地取款,另外,也有可能是储户密码保管不善,在储蓄卡被复制的情况下导致卡内资金遗失。
对于银行卡密码的保存,金海辉认为“我们的合同中都有约定,储户有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空白的开户申请书,其背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写到,“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储户)本人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金海辉表示,储户办理开户手续时,都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签字就表示认可了相关条款。
对于李女士委托律师提出的银行承当全责的要求,建行温州分行的法律顾表示,称建行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当任何责任。
“既然储户怀疑是我们的机器被安装了复制设备,那就让储户来提供证据证明建行的设备存在问题。”金海辉认为储户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建行在本案中存在过失,同时,也要证明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没有泄露。
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建行提出的有可能是持卡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前往厦门取款的质疑,法院要求建行提供厦门ATM当时监控设备摄录的证据。在采访中记者获悉,建行温州分行方面正在联系业务部门调取资料。
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并未当庭判决。对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保持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