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女,45岁,杭州人,在杭州某高校教书。
2006年初,张老师进军股市。她听朋友的推荐,投入三十多万元接连买下3只股票:丽江旅游、贵州茅台、招商银行。之后,一路牛市,几只股票上涨惊人,其中一只盈利率曾涨到40%。
2007年开年,股市更是牛气冲天。张老师很高兴,几个炒股的朋友也都说,“现在只要进股市,人人都赚钱。”
3月的一天,她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杭州某知名投资公司业务员。业务员说,他们公司有职业操盘手帮客户运作资产,“您只要出个本金,剩下事情都由我们包办,稳赚不赔。”
自己随便炒炒已经获利不少,专业人士来帮忙炒一定赚得更多——张老师有些心动,而且她6月份将作为访问学者去美国3个月,手上的股票没人打理。
业务员盛情邀请张老师去公司坐坐,考察考察。
投资公司位于上城区一座高级写字楼内,整整一层。总经理秘书那是相当漂亮,站在门口热情迎接,办公室内装修豪华,地板光亮,“即使是高档宾馆也不过如此”。最大的一间办公室,二三十个操盘手端坐电脑前,紧盯K线图,忙上忙下、跑进跑出,业务是相当繁忙。
漂亮秘书带张老师见公司“徐总”,徐总四十多岁,高大魁梧,名牌风衣,派头十足。
他把公司执照拿出来,指给张老师看。他说,他们绝对是正规公司,业务面广,不只是股票投资,基金、借贷都在做。“几千万的投资在我们这里是平常事,一百万以下我们根本不做。”
交谈中,徐总电话不断,他连连致歉:“事情太多,我在萧山还有几千万的投资,在香港、广东也有业务。”
徐总还把自己的一位客户介绍给张老师。他说,这位客户在公司投入了两百万元,由他们操盘,目前收益很好,已经赚了50多万元。
张老师回家后,和那位客户联系,多次向他打听情况,一个多月过去,这位客户的收益果然非常不错。
张老师深信不疑,决定出手。
她把自己的股票全部套现,一共50多万元。然后给徐总打电话,徐总却拒绝了:“不好意思,一百万以下真的不做。”
张老师跟父母借钱,凑了93万去公司:“真的只有这么多了。”徐总挥挥手,说算了算了,就破例一次,算是扩大投资者好了。
增值部分少于30%张老师和投资公司八二分成
2007年5月31日,张老师和公司签订证券投资合作协议书。
双方约定:张老师在公司指定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投入93万元,公司为她进行资产运作,为期一年。运作期间,公司全权代替打理。如果资产增值部分在30%以内,张老师和公司八二分成。超出30%部分,七三分成。投资所产生的损失由张老师承担,如果提前解约,违约方要承担5万违约金。
漂亮秘书端茶倒水,热情周到。签完合同,开着奥迪车带张老师去银行转账,确定93万打到公司指定账户后,她又开车送张老师回家。张老师觉得,这家公司实在是很贴心。她放心地飞往了美国。
现在亏点算什么先赔几百万再赚几千万的事情经常有
在美国的3个月,张老师每天都要做一项工作:登录投资公司网站,查看自己的盈亏状况。“我看不到自己究竟买了哪几只股票,只看到我账面上还剩多少钱。”
不过,网站每天都带给她好消息——93万元很快涨到近110万元了。2007年10月16日,股市创出6124点的历史新高,转折紧随疯狂开始,大盘一路下挫。
熊市的来临让张老师感觉不妙。
回国后,她给徐总打电话,要求套现撤资。
徐总安慰她:“现在亏点算什么,股市嘛,总有涨有跌,你放心,肯定能涨回来。我们帮客户打理,先赔个几百万,后赚个几千万的事情,经常有。”
张老师想想也对,而且提前解约还要付违约金,不值。
牛市变熊市投资公司只剩下老总和秘书
2008年3月,张老师提醒徐总,合同就快到期了。
徐总让她放一千个心,肯定遵守合同。他还主动要张老师再签订一份证券合作协议书,取代之前的合同。合同中说,如果张老师的93万元,亏了的话公司赔,赚了对半分。只不过,合同期限要往后延几个月。
张老师更加放心,“反正是保底的”。
合同期满,张老师拿着协议书去找徐总。
她发现,办公室空荡荡,有一半还出租给了其他公司。操盘手也不见了,只剩下徐总和女秘书。
她让徐总履行合同,徐总说股票目前状况不好,不如把合同再续签一年,“反正肯定有一天会涨”。
“你把我的93万元还给我就好。”张老师说。
徐总东拉西扯打哈哈,说过两天再说。
过两天,张老师又找来,办公室不是关着门,就是老总不在。打电话也永远没人接。
张老师不死心,天天去公司。终于逮到他一次,徐总把张老师的股票套现还给她——只剩下28万元,亏损的钱一分不赔。
徐总坚决不认:“有本事你去法院告我!反正保底条款根本是个无效条款,合同无效。”
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追要亏损款一年多后,2010年7月,张老师把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金伟勋律师帮张老师代理此案。他查询证券交易部对账单,发现投资公司每天都交易很多次,支出的交易费和税费就有十多万元。
张老师怀疑,这根本是个骗局,“他们应该是和证券公司有合作,多次交易赚取交易费返点的。”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是明确知晓,“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有效。投资公司所提出的“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法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而无效的理由因投资公司不是依法取得资格的券商而不受该法条的调整,故投资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应履行合同,赔偿张老师65万元。
投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周四,有了二审结果,法院维持原判。
张老师说,再也不敢找投资公司帮炒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