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这几天,江西小伙子方涛很郁闷,也很后悔。因为原东家扣押他2600元工资,理由是方涛损坏了公物。“我愿意照价赔偿,可没想到那张椅子这么贵,就算我工资全赔上都不够。”昨天,方涛致电新报新闻热线85252000讲述了心中的烦恼。
修好椅子才结算工资
2009年8月,方涛应聘成为义乌某眼镜有限公司的装配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200元。这两年,公司给方涛涨过几次工资。如今,方涛的月薪为2400元,外加业务提成。
在一家公司干久了,方涛觉得有点闷,想换个工作环境。2月15日,他向公司经理傅先生递交辞职报告,对方同意方涛1个月后离开,并答应3月15日结算工资。为了早点走人,方涛请同事帮忙顶班。在得到傅经理的默许后,3月1日,方涛离开了。3月15日,方涛如约来到公司领取剩余的2600元工资。但傅经理说:“你上班期间曾把一张紫檀木的椅子弄坏了,你得将它修补好,公司才能结算工资。”
“我又不是木匠,哪会修椅子,我还是赔点钱好了。”方涛说,放在公司墙角的椅子是用来摆放景观石的,据说价值不菲。去年,他走路时不小心将椅子的木档踢断了。而此前,傅经理并没有要求他赔偿。
椅子价值高达15万元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傅经理,他的说法与方涛有些出入。傅经理说,之所以同意方涛辞职,是因为方涛说家中有急事,不料他辞职后却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上班。“我给方涛打电话,让他回来,可他没理我。”傅经理认为,方涛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坏公物一事,傅经理说,方涛是故意踢坏椅子的,公司有监控录像为证。“这张椅子是公司老总的,价值15万元,方涛应将它修好,或照价赔偿。”
【律师观点】
工资不能扣押
损坏公物得赔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表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辞职未满1个月离职是不合法的,但在用人单位默许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双方达成了一致。
同时,《劳动合同法》上关于“竞业禁止”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不能从事同类行业,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样才能约束劳动者。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经济补偿。当劳动者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上班,原东家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此外,劳动者如果损坏了公物,应照价赔偿,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工资来抵扣公物损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