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3月22日下午,记者从市畜牧兽医局《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培训会上了解到,《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下简称《条例》)对养狗不打疫苗、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病死动物“身后事”等作了详细规定,今后,针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将严格按《条例》执行。
买畜禽、宠物要追溯凭证
在市场上买鸡鸭时,如何辨别该产品是否经过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今后,市民在买畜禽及其产品、宠物前,可先向卖家要求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的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以保障是健康安全的。《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
病死动物“身后事”由国家埋单
《条例》规定,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埋单。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
此外,我市建立了能繁母猪保险机制,一头通过保险的能繁母猪病死后,只要养猪户们把尸体上交,能补偿给一定的保金。“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兴建多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