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0日讯
(通讯员 胡斐雯 邹宁浩)3月30日,浙江省永康市建筑某工地施工人员陈敏客、张于鹏因违规作业导致火灾发生,依法被永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处以十日和二日行政拘留。
3月29日下午13时03分许,位于永康市建筑某工地一层发生火灾,现场施工人员发现并拨打手机报警,接到报警后,永康消防大队迅速出动4辆消防车18名消防官兵到场实施扑救,经过30余分钟火灾被完全扑灭。由于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对该火灾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起火部位在一层堆积可燃竹材部位,起火原因是由于陈敏客指使张于鹏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冒险作业(违规电焊)引燃一层堆积可燃竹材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大队在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对陈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某处以二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陈某表示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不断加强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切实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消防部门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业主,平时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动用明火操作时,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